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
“4·27”机械伤害事故后评估工作报告
一、前言
2021年4月27日4时10分左右,位于宝山区水产路1269号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线材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导致一名操作工人死亡。
为督促事故相关单位切实开展责任追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真正得到落实,更好地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上海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沪安委会〔2020〕(8)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20〕21号)、《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宝山区生产事故后评估工作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对该起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工作开展事故后评估,同时委托宝山区安全生产协会,就该起事故的问责工作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了现场核查评估。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年7月14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吴淞街道、宝山区总工会、宝山区公安分局、宝山区安全生产协会,召开了评估工作启动会,部署了此次核查评估工作,并明确了此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宝山区安全生产协会,根据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此次工作计划的部署及时间节点要求,于2022年8月8日前,完成了资料收集、对涉事单位相关部门的座谈、人员访谈、资料核查等工作,对其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措施情况进行追溯核查,并对涉事单位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线材厂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此基础上,于2022年8月15日配合评估工作组完成了评估报告的撰写。
三、事故善后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落实处理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4.2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宝府[2021] 55号),下发了《事故责任落实(处理)告知书》(沪宝应急管告字[2021]事故0012号),要求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2021年9月1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钢管条钢事业部(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上级托管单位)下发了《关于宝特长材“4.27”工亡事故的处理通报》,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详见:《关于宝特长材“4.27”工亡事故的处理通报》(宝钢股份钢管【2021】29号)。
(二)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 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针对违法事实及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2021年8月17日对事故责任单位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宝应急告[2021]事故0012号),2021年8月17号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宝 应急罚[2021]事故0012号),对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7日,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宝 应急罚[2021] 事故0012号),将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缴纳给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指定的农业银行上海友谊支行。详见:编号№180020527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针对违法事实及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2021年8月11日对事故责任人刘某(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法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宝 应急告[2021]事故0013号),2021年8月17号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宝应急罚[2021]事故0013号),对刘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6563.70元(大写:壹拾伍万陆仟伍佰陆拾叁元柒角整)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9日,刘某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宝 应急罚[2021] 事故0013号)及刘某2020年的收入521879元的30%,将156563.70元(大写:壹拾伍万陆仟伍佰陆拾叁元柒角整)的行政处罚,缴纳给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指定的农业银行上海友谊支行。详见:编号№1800205278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
3.1班组长沈某某安全管理不力,未按岗位操作规定,安排工人进行槽孔修磨作业时,默许工人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3.2工人范某违反《岗位规程(生产方)》(线材主轧线篇)操作要求,修磨用的钢筋铁棒被卷入高速旋转的辊轮中,并击中沈某某胸腹部,导致其死亡,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依据宝钢股份钢管条钢事业部《安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BGSGZ1102)以及宝特长材《员工奖惩管理办法》(APZO2020)、《事故责任者及各级管理责任者考核(问责)标准》(APS-CA-08-017)、《安全生产考核细则》(APS-CA-08-020)有关规定,给予范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于2021年9月6日出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详见:《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员工惩处决定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3.3作业长杨某,作为现场带班负责人,对轧机更换槽孔后修磨作业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依据宝钢股份钢管条钢事业部《安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BGSGZ1102)以及宝特长材《员工奖惩管理办法》(APZO2020)、《事故责任者及各级管理责任者考核(问责)标准》(APS-CA-08-017)、《安全生产考核细则》(APS-CA-08-020)有关规定,给予杨某解除岗位聘用处理。详见:《宝特长材2021年8月份人员调配信息汇总表》。
3.4.厂长薄某某作为线材厂生产负责人,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依据宝钢股份钢管条钢事业部《安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BGSGZ1102)以及宝特长材《员工奖惩管理办法》(APZO2020)、《事故责任者及各级管理责任者考核(问责)标准》(APS-CA-08-017)、《安全生产考核细则》(APS-CA-08-020)有关规定,给予薄某某降级使用的处理。详见:《关于薄某某、徐某某职务调整的通知》(宝特长材【2021】30号)。
(三)事故单位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1.作业长杨某,作为现场带班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依据宝钢股份钢管条钢事业部《安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BGSGZ1102)以及宝特长材《员工奖惩管理办法》(APZO2020)、《事故责任者及各级管理责任者考核(问责)标准》(APS-CA-08-017)、《安全生产考核细则》(APS-CA-08-020)有关规定,给予杨某解除岗位聘用处理。详见:《宝特长材2021年8月份人员调配信息汇总表》(已落实)。
2.厂长薄某某作为线材厂生产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依据宝钢股份钢管条钢事业部《安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BGSGZ1102)以及宝特长材《员工奖惩管理办法》(APZO2020)、《事故责任者及各级管理责任者考核(问责)标准》(APS-CA-08-017)、《安全生产考核细则》(APS-CA-08-020)有关规定,给予薄某某降级使用的处理。详见:《关于薄某某、徐某某职务调整的通知》(宝特长材【2021】30号)(已落实)
3.总经理刘某作为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依据宝钢股份钢管条钢事业部《安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BGSGZ1102)以及宝特长材《员工奖惩管理办法》(APZO2020)、《事故责任者及各级管理责任者考核(问责)标准》(APS-CA-08-017)、《安全生产考核细则》(APS-CA-08-020)有关规定,给予刘某行政记过处分。详见:《关于宝特长材“4.27”工亡事故的处理通报》(宝钢股份钢管【2021】29号)(已落实)
4.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对涉及本起事故的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依据宝钢股份钢管条钢事业部《安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BGSGZ1102)以及宝特长材《员工奖惩管理办法》(APZO2020)、《事故责任者及各级管理责任者考核(问责)标准》(APS-CA-08-017)、《安全生产考核细则》(APS-CA-08-020)有关规定:
4.1给予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宝特长材执行董事陈某某行政警告处分。
4.2给予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宝特长材党委书记邹某某、副总经理彭某某行政记过处分。
4.3给予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宝特长材综合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副部长祝某某减发岗位薪壹万元的处理。
4.4给予对事故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的线材厂安全员姜某某否决三个月绩效奖的处理。详见:《关于宝特长材“4.27”工亡事故的处理通报》(宝钢股份钢管【2021】29号)、《2021年9月绩效奖清单》
(以上已落实)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事故单位: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
(1)2021年4月27日18:30时,宝特长材总经理刘某主持召开全公司“4.27”机械伤害事故现场会,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反思、制定事故后续整改措施。详见《关于线材厂“4.27”事故现场会会议纪要》
(2)2021年4月29日,宝特长材按照宝钢股份钢管条钢事业部要求落实“加大对违章者的惩处力度”。工作要求:各部门对加大惩处力度的具体内容组织学习宣贯,确保知晓率100%,每位员工填写《“加大违章惩处力度,强化安全过程管控工作方案”谈话、承诺确认表》,各部门加强检查,严格落实。详见:关于认真落实《加大违章惩处力度强化安全过程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3)事故发生后,宝特长材从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等方面开展安全大检查进行自查自纠,积极推进事故的整改闭环:
1)管理者进班组安全学习教育宣贯。工作要求:各部门作业长及以上管理者均需要走进班组,公司领导参加对口区域班组安全学习,走进班组需覆盖四个班。
2)开展人机结合作业的梳理。各部门以作业区为单位,组织梳理所有人机结合作业,形成清单,进一步审视岗位规程中现有的控制措施,要求操作步骤清晰、安全措施明确、可操作性强。对满足安全要求的,列入白名单,组织员工学习掌握、严格执行。对操作步骤与安全措施含糊,或需要员工作业时主观判断的,应对规程及时补充完善。经认定人机结合作业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现有岗位规程无法有效控制的,列入禁止作业黑名单,并教育员工,从事此类作业作为违反禁令论处。
3)开展岗位规程找茬活动。工作要求:各部门发动员工开展对岗位规程的“大家来找茬”活动,从岗位规程直接使用者的角度发现问题,提高岗位规程的安全可靠、简洁使用与可操行性。
4)落实视频监控反违章管理。为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抓实现场“双反”(反违章作业和反违章指挥)工作,决定常态化开展视频监控24小时值班工作制。
5)区域安全网格化管理。各部门结合工艺工序,将区域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形成网格化的区域责任网络图,并告知进入区域的其他作业人员,确保岗位责任落实率100%。并填写《安全区域责任网络明细表》,根据明细表编制“安全责任网格图”,做好公示告知。
(4)变更换槽孔后修磨槽孔作业方式,取消原在线槽孔修磨人机结合作业,消除在线打磨的作业风险。详见:岗位规程(活页号:BGAP-AD00-003-003-001-004)
(5)宝特长材工会,强化工会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发生事故以后,公司工会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参与善后处理工作,妥善解决亡人家属的抚恤慰问事宜。工会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本着对全体职工负责的态度,通过参与每次公司安全会议。实施落实“宝特长材管理者进班组安全学习”活动,开展“二长、及安康代表安全管理专项培训”两次,线材厂各区域作业长、班组长、安全代表及生产检修协力员工代表共有约200人参加了培训;在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工会主席或干事参加线材厂安全专项检查或评价、安全会议、岗位安全行为观察(异常作业现场旁站)、预案演练和面对面感知员工心声的活动;参加宝特长材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工作;对上报的违章人员情况进行审核,认真履行工会参与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引导全体员工关注安全、参与安全,做好自我安全管理。企业行政部门对工会提交的涉及安全层面的合理化建议给予研究,及时反馈。
2.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1)2021年4月27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发布第期值班信息《宝山区水产路1269号“4.27”机械伤害事故情况报告》,对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现场处置情况进行报告。
(2)2021年4月27日,由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宝山区公安分局、宝山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4·2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经过一个多月详细调查,形成了《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4·2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3)2021年7月22日,宝山区人民政府对区应急局《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4·2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进行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2021年8月11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下发了《事故责任落实(处理)告知书》(沪宝应急管告字[2021]事故0012号),要求事故责任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2021年8月11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宝 应急告[2021]事故0012号)和2021年8月17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宝 应急罚[2021]事故0012号),拟对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行政处罚。
(6)2021年8月11号,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宝 应急罚[2021]事故0013号)和2021年8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宝 应急罚[2021]事故0013号),对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7)2022年7月14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徐某某副局长主持召开了“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4·27’机械伤害事故后评估工作启动会”,宝山区应急局、吴淞街道办事处、宝山区总工会、宝山区公安分局、宝山区安全生产协会参加会议。会上,徐某某副局长阐述了此次工作核查评估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3.属地人民政府:吴淞街道
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1269号,地属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管辖区域。
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属宝山钢铁股份公司钢管条钢事业部托管单位。因宝山钢铁股份公司隶属上海市直管企业,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上海市负责调查处理。上海市因事,委托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4·27”机械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所以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对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不承担监管,故不提交安全生产监管资料。
(五)其他事项(善后工作)落实情况
“4.27”机械伤害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截止到目前,事故善后工作已全部完成。社会影响面较小,目前已基本消除。
四、“4.27”机械伤害事故责任单位管理现状评估
2022年7月30日,后评估工作组对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并结合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得出目前管理现状评估结论: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目前安全生产管理总体受控,管理过程基本规范。
1.随机抽查线材厂安全学习情况。
(1)线材厂每月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安全学习。详见:线材厂班组安全学习记录。
(2)员工签署岗位安全承诺卡和岗位“四不伤害”安全对策表。详见:曾某、胡某某、沈某某等人的岗位安全承诺卡和岗位“四不伤害”安全对策表。
2.检查线材厂事故现场整改情况。
事故现场已经取消了原在线槽孔修磨人机结合作业,变更换槽孔后修磨槽孔作业方式,增加生产准备作业区修磨槽孔并确认以及轧钢作业区烘烤槽孔的要求,彻底消除在线打磨的作业风险;线材厂组织区域相关技术人员、作业长、一线员工对新方案措施的培训,确保生产安全工作平稳、受控;现场情况符合《关于宝特长材“4.27”安全事故现场整改及复工复产申请报告》。
五、评估结论
事故后评估工作组,通过座谈问询、资料审查、文件查询、走访核查、现场隐患排查等方式,对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和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4.2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建议要求情况,落实宝山区人民政府对区应急局《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4.2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批复落实情况,落实应急局《事故责任落实(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整改要求和处罚决定情况等,进行了详细核查评估,并做出如下评估结论:
围绕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4.27”机械伤害事故涉事单位在事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落实、举一反三事故预防等方面工作,已全部落实到位:
1. 事故直接责任人沈某某(身份证号:310***********3633)因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事故直接责任人范某依据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相关考核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事故责任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处理工作:
(1)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宝应急罚[2021] 事故0012号),已执行;
(2)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刘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宝应急罚[2021] 事故0013号),已执行;
3.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已得到落实,处理结果已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4.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围绕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认真开展了相关工作,相关措施得到了落实,整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有如下方面:
(1)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对本次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后评估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出面、认真协调,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积极配合,资料提供真实、快捷;相关各方均对事故“回头看”工作持正面态度,认为推进事故“回头看”工作能够很好的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
(2)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教训认识深刻,均能围绕《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所明确的整改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3)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均能够从系统性、实效性、可考性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不是流于形式和应付差事式的文字表述,均能结合自己的业务范围,深入剖析本单位管理短板与缺陷,完善相关制度,补齐管理短板,增加安全投入,且取得实绩。
(4)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能够结合自己岗位职责,深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安全工作理念、安全意识明显提高。
(5)针对管理现状隐患排查所提问题和建议,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能够立即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在第一时间回复后评估工作组。
六、意见和建议
虽然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均已经认真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了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但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管理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特提以下意见和建议:
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流程。
1.追溯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公司及下属分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备,均配备专职安全员,企业法人和专职安全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但从违章导致本起事故发生来看公司未形成全员管安全氛围,违章现象长期存在、执行岗位规程无人监督、形同虚设。
建议: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应结合本公司性质、特点,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以公司法人全面负责,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监管,作业长、班组长过程监管,现场员工相互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岗位规程执行力,杜绝现场违章现象。
2.检查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线材厂事故现场整改情况,虽然取消了原在线槽孔修磨人机结合作业,变更了换槽孔后修磨槽孔作业方式,彻底消除在线打磨的作业风险;但生产现场防护“红钢”窜出措施。
建议: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应结合本公司产业特点、面临风险,完善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全体员工人人都对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实现随时随地,不限形式开展全员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全员管控风险、全员隐患排查、全员隐患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双重预防机制文件等,都应以文件形式发布,并对全员宣贯。
七、核查材料目录
(一)区应急局
1、《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4.2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4.2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宝应急事故报【2021】6号
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事故报告批复(宝府【2021】55号)
4、(宝特长材)事故责任落实(处理)告知书(沪宝应急告知【2021】)事故0012)
5、(宝特长材)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宝)应急告【2021】事故0012号
6、(宝特长材)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宝)应急罚【2021】事故0012号
7、(宝特长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800205277
8、(刘某)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宝)应急告【2021】事故0013号
9、(刘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宝)应急罚【2021】事故0013号
10、(刘某)收入证明(2020年01月--2020年12月)
11、(刘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800205278
12、《关于宝特长材“4.27”工亡事故的处理通报》宝钢股份钢管【2021】29号及《关于线材厂“4.27”工亡事故的处理通报》宝钢特钢长材【2021】27号,对作业长杨某、厂长薄某某、总经理刘某及其他责任人的处理。
13、《关于宝特长材“4.27”工亡事故的处理通报》宝钢股份钢管【2021】29号及《关于线材厂“4.27”工亡事故的处理通报》宝钢特钢长材【2021】27号,对工人范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吴淞街道
吴淞街道说明
(三)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
1、宝特长材公司事故相关人员问询记录(5人)
2、(宝特长材)事故责任落实(处理)告知书(沪宝应急告知【2021】)事故0012号
3、(宝特长材)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宝)应急告【2021】事故0012号
4、(宝特长材)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宝)应急罚【2021】事故0012号
5、(宝特长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800205277
6、(宝特长材)中国农业银行凭证
7、(刘某)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宝)应急告【2021】事故0013号
8、(刘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宝)应急罚【2021】事故0013号
9、(刘某)2020年1-12月收入证明
10、(刘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80020527
11、(刘某)中国农业银行凭证
12、《关于宝特长材“4.27”工亡事故的处理通报》宝钢股份钢管【2021】29号和宝特长材公司《关于"4,27"机械伤害死亡安全事故的考核通报》宝钢特钢长材【2021】27号
13、祝某某、姜某某扣款凭证及特钢长材对线材厂4.27事故安全效益考核凭证和《关于薄某某、徐某某职务调整的通知》宝钢特钢长材【2021】30号
14、对工人范某对4.27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惩处决定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单位退工证明》(验证)
15、特钢长材《关于线材厂4.27事故现场会会议纪要》2021年5月8日及汇报资料摘要
16、钢管条钢安保部“关于认真落实《加大违章惩处力度强化安全过程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作联络【2021】第5号(2021年4月29日)
17、宝特长材“4.27”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工作汇报(整改方案)
18、《“4.27”事故整改措施专题评审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
19、《2021“4.27”事故整改措施效果评估》
20、《关于宝特长材公司4.27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整改及复工复产申请报告》2021年5月5日
21、《关于补充宝特长材公司4.27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2021年5月7日
22、《关于宝特长材公司4.27事故现场整改及复工复产申请现场会议备忘录》2021年5月24
23、特钢长材《5月安全保卫月度列会纪要》2021年6月7日
24、特钢长材《宝特长材第一次安委会会议纪要》2022年3月10日及“2021年度公司安全实绩完成情况”
25、宝特长材公司4.27事故通报学习讨论(验证)
26、岗位规程修订发布、培训、考试、效果评估及培训照片(验证)
27、《作业行为安全观察现场记录表》(验证)
28、(特钢长材)2021年5月设备能环部综合检查整改及考核(验证)
29、(特钢长材)2021年5月各级检查情况汇总与分析(验证)
30、(线材厂)2021年5月各作业区隐患排查明细表、检查记录照片(验证)
31、《线材厂5月安全例会会议纪要》、签到表及考核(验证)
32、沈某某同志因公去世善后处理协议书
33、谅解备忘录
34、宝特长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报告》(2022.7.10摘要)、线材厂风险分布图、标化巡视图(验证)
35、线材厂平面布置图、各操作室逃生图(验证)
36、宝特长材《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发布(2021.8.31)及培训签到记录(验证)
37、宝特长材《202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38、《2022年线材厂生产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业长、班组长、点检(验证)
39、《2022年生产安全承诺书》安全技术人员、区域生产技术人员、岗位员工(验证)
40、岗位规程修订专题评审会、签到表修订记录表及培训成绩汇总和评估(验证)
41、《2022年“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
42、2022年2月《线材厂作业长履职培训》课件、签到、评估和培训照片(验证)
43、2022年6月《危险源辨识、行为观察培训》(网上培训)课件、签到(验证)
44、班前班后会记录、班组安全学习记录(验证)
45、《线材厂5月安全例会会议纪要》(2022.1.26)签到表及考核(验证)
46、(特钢长材)2022年6月设备能环部综合检查整改及考核(验证)
47、(特钢长材)2022年6月各级检查情况汇总与分析(验证)
48、(线材厂)2022年6月各作业区隐患排查明细表、检查记录照片(验证)
49、线材厂“应急预案清单、领导小组、联络体系”
50、2021年7月“线材厂工伤事故处置预案”演练方案、演练记录
51、线材厂“2022年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表”
52、2022年6月“线材厂起重机(行车)突发性停电处置预案”演练记录
53、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工会“2022年集体合同、修订说明、组织结构和二届六次大会决议”
54、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工会4.27事故对工亡沈某某的帮扶工作(验证)
55、宝特长材管理者(工会)进班组安全学习(4.27)时间安排表,二长、安康代表培训、现场照片(验证)
56、2021年5月-12月工会主席或干事参会、组织学习情况(验证)
57、宝特长材工会参与隐患排查及对违章人员审核(验证)
58、宝特长材工会参与全员合理化建议工作(验证)
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4·27”机械伤害
事故后评估工作组
二 零 二 二 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