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愿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钱卓然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48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富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钱卓然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32117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富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钱卓然2023年及2024年度绩效奖金人民币1188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富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钱卓然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差旅报销费人民币44243.18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