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区妇幼所、区120急救中心、区血液管理办公室、区卫监所: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明确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应急救治危重孕产妇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危重孕产妇医疗救治应急机制,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救治危重孕产妇。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妇幼保健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 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提高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危重孕产妇抢救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的孕产妇死亡事件的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预判、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危重孕产妇应急救治领导小组,负责医疗救治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血液管理办公室、120区医疗急救中心、各助产医疗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
3、快速反应 规范救治
不断完善危重孕产妇抢救预案和流程,对危重孕产妇救治事件应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医疗救治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孕产妇死亡。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发生的危重孕产妇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事件。
二、医疗救治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医疗救治组织体系
1、成立宝山区危重孕产妇抢救领导小组
由卫生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医疗副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医管科科长、疾控科科长、区妇幼所所长、120区医疗急救中心主任、区血液管理办公室主任等担任组员。
2、建立区危重孕产妇抢救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产科、重症医学、麻醉、心血管)中具有高级职称和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其中产科专家负责指导、帮助对口助产医疗机构危重孕产妇的会诊及抢救工作。
3、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
建立危重孕产妇应急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医务人员、抢救设备、抢救用血的快速及时到位。
(二)机构职责
1、区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抢救的指导性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2)协助区妇幼所组织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抢救的演练和评审,督查各助产医疗机构危重孕产妇救治应急准备情况等。
(3)组建和完善高风险孕产妇救治系统建设,包括指挥决策、抢救小组、救治经费等。
2、区妇幼保健所
(1)负责危重孕产妇相关信息收集、监测、报告。
(2)对危重(死亡)孕产妇进行现场调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危重孕产妇抢救与评审,提出和实施防范措施。
(3)负责对危重孕产妇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置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
(4)配合卫生局做好本区危重孕产妇急救时的具体联络协调工作。
3、120区医疗急救中心
负责危重孕产妇的转运,确保在10分钟内响应。
4、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辖区内助产医疗机构用血储备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协调应急救治用血,确保危重孕产妇用血绿色通道的正常运行。
5、助产医疗机构
(1)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预案和抢救“绿色通道”。
(2)助产医疗机构应承担危重孕产妇抢救责任。成立院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医务科、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等各相关科室组成,一旦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组长及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医师、产科主任应当立即到达救治现场负责组织抢救。
(3)负责本单位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和演练,高风险孕产妇相关信息报告,症状监测和通过建立星级孕妇学校等方式开展健康教育,配合进行孕产妇的情况调查。
(4)负责孕产妇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负责本辖区内孕产妇的排摸,开展孕情监测。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预警初筛、报告、转诊。
(2)做好风险孕产妇的随访管理(黄色预警),督促风险孕妇及时住院治疗与分娩。
(3)配合妇幼所对危重(死亡)孕产妇开展信息调查。
7、区专家组
(1)对危重孕产妇抢救提供技术指导及帮助医疗机构对危重孕产妇进行现场救治。
(2)参与制定、修订危重孕产妇急救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3)危重孕产妇(死亡孕产妇)的抢救或评估及全区产科质量的考核。
三、应急响应
(一)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
1、报告单位与报告人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科为报告责任人。
2、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
(1)所有医疗机构一旦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应当立即电话上报区妇幼保健所、区卫生局,4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2)区妇幼所确认后立即电话上报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区卫局,6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3、报告类别与内容
报告分为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电话报告应包括孕妇的户籍、暂住地、孕期产检情况、危重疾病的初步诊断及拟采取的措施等。书面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发生时间和地点”、“上报依据”、“病史摘要”等。
(二)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各医疗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及时启动危重孕产妇抢救预案、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抢救人员的到位,有序开展危重孕产妇的医疗救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各助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范、诊疗常规/指南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强化急诊科、外科、心内科、重症医学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对宫外孕和妊娠合并严重疾病孕产妇的重视程度和临床处置能力;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孕产妇医疗救治的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做到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二)后勤保障
要建立医疗救治药品、用血、器械等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平战结合,确保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器械用血等物资的及时供给。建立孕产妇急救通讯网络,确保通讯畅通。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孕产妇抢救医疗救治药品、用血等的优先保障制度。
(三)健康宣传
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对辖区公众妇女健康宣教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手册、读物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了解孕产妇保健及应急医疗救治知识的专门教育,重点宣传预防的科普常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孕产妇的死亡。
(四)奖惩措施
各医疗机构每成功抢救1例危重孕产妇,由区卫生局作为公共卫生绩效考核奖励10000元;如经区评审后存在较多问题的,作为公共卫生绩效考核酌情扣分;如发生孕产妇死亡经过市级评审为Ⅰ类或Ⅱ类的则对医疗机构相关领导进行告诫谈话、问责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危重孕产妇抢救过程中,未按照预案要求发生工作差错或失误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实施责任追究。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局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