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23〕4 号)、《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托幼〔2019〕12号)、《上海市托幼和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建设高质量幼儿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托幼办〔2023〕1号)、《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贯彻落实〈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意见〉的工作方案》(宝教〔2020〕52号)文件要求,宝山区教育局起草了《宝山区教育局关于宝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 电子邮箱:bsqxqk@163.com
2. 信函:上海市宝杨路158号宝山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A209办公室,邮编:201999。
请在邮件主题、信函信封上注明“《宝山区教育局关于宝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宝山区教育局关于宝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23年10月18日
宝山区教育局关于宝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教基〔2023〕4 号)、《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沪教委托幼〔2019〕12号)、《上海市托幼和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建设高质量幼儿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托幼办〔2023〕1号)、《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贯彻落实〈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意见〉的工作方案》(宝教〔2020〕52号)文件要求,建立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多元包容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扶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经区教育局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园。
三、扶持办法
1.校舍租金减免。对租赁公办校舍(含教育公建配套校舍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校舍租赁费用在以宝山区教育局《校舍租赁标准(暂行稿)》计算的租金标准基础上减免50%,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校舍修缮和设施设备添置。
2.内涵建设支持。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提供各类免费培训和教研指导,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1)给予参加区学科中心组跟岗学习机会,每园一个名额;
(2)为普惠性民办园进行保教现场专业指导,每学期至少1次,内容包括幼儿园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师幼互动等;
(3)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或保教主任提供优质园跟岗浸润式培训机会,每学期2天,通过观摩一日活动、参与教研研讨、资料查阅等方式,在实践互动中转变观念。
3.园所评先评优。
(1)为民办园在每年的宝山区幼儿园课程与教学综合比赛中设立专场及专项奖;
(2)在每三年一次的优质民办幼儿园申报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名额上的倾斜。
四、监督管理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年检、督查和专项审计。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要根据国家和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全部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升内涵发展等,不得抽逃挪用。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旦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办园行为不规范、管理失当、师德师风失范、小学化倾向、未按照承诺或公示收费等底线红线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年检结果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同时取消所有补助和支持。
五、适用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