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5年4月,我局组织开展《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活动(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形式及专家名单
本次专家论证主要通过书面论证方式,邀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水利行业相关专家,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7条。
卢智灵,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高工
范春英,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高工
徐福军,上海浦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总工程师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
专家一致认为,依法依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控边界,是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的明确规定,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要任务。前期编制的《规定》文件已到期,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很有必要。
(二)可行性
专家一致认为,《规定》沿用了2019年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原则,并参照了《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沪府办规〔2023〕5号)和水利部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平原河网地区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法,技术路线正确,内容完整。
(三)科学性
前期编制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制订的<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宝府规〔2019〕3号),为加强宝山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次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广泛征求专家、市局行业管理单位、各街镇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划定原则体系科学,责任分工明确,兼具宏观性和可操作性。
(四)可能面临的风险或者问题
专家一致认为,《建设纲要》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基本没有风险或者问题。
三、修改意见
专家提出如下建议:
1. 规范表述,调整“《上海市2024年河湖公报》”为“《2024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调整“其他河道和其他湖泊”为“其他河道”,采纳并已调整。
2. 补充说明,补充说明区管、镇管及村级河道、其他河道变化的原因及区别,采纳并补充了近年河道明细、水面积变化情况说明。
3. 统一表述,统一文中河道(湖泊)表述,采纳并已调整。
4. 补充河口线界定标准,采纳并在说明文件中补充有无堤防河口线界定标准。
5. 河道明细补充河湖起讫位置,长度建议保留至米,部分采纳,按照市级发布河湖明细格式,未补充河湖起讫位置,但河道长度单位调整为米。
6. 建议调整用词,采纳并调整表述。
7. 起草说明补充专用岸段管理范围确定原则,不采纳,此次修订《规定》划界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和相关要求,用于保障河道安全、堤防稳定,不涉及专用岸段特殊保护情况,实际工作中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落实管理要求。
根据相关专家意见和建议,主要对一些规范性表述和情况说明进行了补充,总体上专家一致认为《规定》划定方法和技术路线正确、管理部门和工作要求清晰,符合相关政策管理要求。
宝山区水务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