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3〕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7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71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商业、教育科研设计、商务办公混合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B-03绿化用地,南至南蕰藻路,西至长临路,北至B-04地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野桥村北杨组45796.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385.50平方米、建设用地36539.30平方米、未利用地871.9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5796.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385.50平方米、建设用地36539.30平方米、未利用地871.9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36417537 监督电话:56109705
联系人:朱越 杨华栋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