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2〕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宝预征地告〔2022〕第3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杨行镇湄浦村苏家堰组、东沈组、西沈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05162平方米、未利用地418.8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105580.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122.8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2 |
宝山区杨行镇湄浦村苏家堰组 |
21048.5 |
2585808.25 |
0 |
0 |
0 |
0 |
2585808.25 |
3 |
宝山区杨行镇湄浦村西沈组 |
40669.8 |
4996284.95 |
0 |
0 |
0 |
0 |
4996284.95 |
|
合计 |
105580.8 |
12970601.34 |
0 |
0 |
0 |
0 |
12970601.34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2 年 4月 14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宝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华栋 朱越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36417967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2 年 3 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