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宝府〔2011〕143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1〕10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大场镇新华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为:东至新沪路,南至华灵路,西至大华路,北至行知路,西北与大华三村第三居民区相邻。居委会办公用房设在华灵路1225弄418号。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市宝山区”字样。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批复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宝府〔2011〕143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1〕10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大场镇新华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为:东至新沪路,南至华灵路,西至大华路,北至行知路,西北与大华三村第三居民区相邻。居委会办公用房设在华灵路1225弄418号。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市宝山区”字样。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