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宝府〔2005〕82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教兴市”主战略要求,促进宝山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宝府〔2003〕125号)精神,特制定《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及规模: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并暂定三年,专项资金的当年结余可结转使用。 第三章 扶持方式、标准 第七条 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第四章 扶持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民营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五章 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或经济发展公司推荐,向区经委提出申请。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的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本《管理办法》的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
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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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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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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