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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区中小学(幼儿园)2023学年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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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财务信息
  • 主题分类: 教育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8-25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3-08-2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教育局


 

各单位:

2023学年收费工作即将开展,为更好地规范我区学校教育收费工作,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宝教〔2016〕35号)等文件规定,对收费管理事项作如下通知: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原项目、原标准、原依据收取。

2.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公示、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操作。

3.取消幼儿园体检费,公办幼儿园由生均经费列支,民办幼儿园由办学成本列支。

4.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在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5.各单位可参照目前执行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若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则严格按照文件流程进行实施,同时将调整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向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无报告一律不得调整收费。

6.做好每项代办服务性收费家长意见征询单的征询、回收、归档工作。

7.根据单位实际收费项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9月1日前必须在单位公示栏及学校校园网将收费情况进行公示。便于接受家长及社会公众监督。

8.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联《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8号)文件,做好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

 

 

参考:1、教育收费公示一览表

2、《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文件

3、《关于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宝教〔2016〕35号)文件

4、《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8号)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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