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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卫生健康2025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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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双随机一公开
  • 主题分类: 卫生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5-03-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5-03-2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卫生健康委

宝山区卫生健康2025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依据《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卫生健康领域涉企检查年度计划。

    一、检查任务及事项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要求,本区卫生健康领域检查任务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跨部门综合监管等纳入有计划行政检查进行管理,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卫监风险预警等线索引起的行政检查纳入触发式行政检查进行管理。

以行政权力清单为基础,开展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人感染病原微生物实验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医师的监督检查、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等检查事项。

二、工作要求

(一)检查原则:以提升企业感受度为导向,加强部门协同,力争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兼顾检查广度和深度。提高问题发现和闭环整改效能,做到无事不扰,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抽查比例:按照国家、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部署,根据卫生健康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分级分类情况,按照规定比例对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检查。对因监管等级变化而需要增补抽查,按规定比例实施抽查。

(三)检查内容:以行政检查事项为依据,落实卫生健康监督管理与执法工作要求,在月度计划和任务统筹基础上,对计划中明确的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等内容,规范开展行政检查。

三、检查对象范围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实施差异化检查,按照分级分类工作要求,选择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范围包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非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学校、托幼(育)机构、集中式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服务机构等法定监管对象。

四、组织实施

(一)严格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围绕权责法定、公平公正、高效精准、减量提质工作目标,科学制定并规范落实年度、月度及专项检查任务。根据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规范申领并使用检查码。检查前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检查码和行政检查证件,规范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行政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

(二)加强计划任务统筹融合。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监督管理要求,实施专项任务与随机检查任务统筹,在现场检查中一并开展,实现检查任务高效融合,做到一码进门一查清

(三)深化部门协作机制。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按照应协同尽协同原则,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检查协同机制。主动深化与市场监督、医保、公安等各部门协作,提升联合检查的深度与广度。

(四)规范开展触发式检查。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卫监风险预警等线索引起的行政检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启动触发式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可与计划任务统筹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减少对检查对象的干扰。

(五)压实检查责任。建立和完善任务落实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调度评估及监督管理。按照本计划的任务要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按月细化推进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检查取得实效。进一步增强行政检查责任意识,做到检查到位,服务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

 

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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