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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庙行镇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庙行镇 发布时间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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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党政混合信息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6-13
  • 发文字号: 宝庙委〔2023〕37号
  • 发文日期: 2023-06-1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庙行镇

关于印发《庙行镇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村、居民区、镇属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党委、综合党委、各相关职能部门:

庙行镇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人民政府

                                                                                                                      2023613


庙行镇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立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实施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部署指示及《上海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暂行规定》《庙行镇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施主体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镇、村居委镇属公司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本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镇属公司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遵循原则

本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责任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二)党政同责原则。本镇各级党组织、镇政府、村委、镇属公司共同负有推进安全发展、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区域经济社会总体工作目标,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一岗双责原则。本镇各级党组织、镇政府、村居委和镇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属地监管原则。镇党委、镇政府负责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领导,村居委和镇属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五)分类分级分工监管原则。镇、村居委镇属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高危和较大危险行业、高危较大危险以外行业、小微生产经营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齐抓共管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的社会治理,大力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社会第三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应遵循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措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镇党委每年不少于4次,各部门、村居委、镇属公司党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专题分析、研判、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任务、重要考核奖惩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三)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和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及其他考核考察,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落实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按编按需选优配齐配强安全生产机构领导干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组织建设和安全生产专兼职监管监察队伍思想作风、业务能力建设,加大安全生产专兼职监管监察干部培养、管理、交流、奖惩力度,激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活力。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把安全发展作为党委(党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党政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培训的内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统筹协调人大安全生产相关调研工作及后续执法监督。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组织、宣传部门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综合治理、绩效考核、社会公益宣传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七)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党委(党组织)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要求,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部门要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权重。

(二)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宣传安全生产防范经验、先进典型,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政法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普法工作力度,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职责

(一)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职责:

1.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组织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主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2.督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支持镇政府、村居委、镇属公司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指导基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级党组织其他成员职责:

1.按党组织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2.按照党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抓好贯彻落实,组织、参加检查指导基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支持行政部门及其领导推进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村居委和镇属公司职责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村居委和镇属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专题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属地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体系。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平台作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三)支持、督促所辖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区域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处理机制、督办机制、协调机制和部门之间安全生产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负责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工作,组织开展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排查督办整改,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村居委、镇属公司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实施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执法协作,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定期筛选辖区重点监管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网格化动态跟踪监管,健全完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健全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

(六)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安排与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资金,加大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购买专业服务、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经费的投入力度,按规定保障监管执法装备、用车。

(七)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力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构建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完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应急处置。

(九)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十)按照国家、市和区安全生产考核奖励的有关规定,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履职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村居委、镇属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

各村居委和镇属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全面贯彻实施安全发展规划、措施,支持、督促各村居委和镇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落实各村居委和镇属公司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制度,村居委和镇属公司主要负责人按阶段性工作需要,分别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按照四不两直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要求,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和帮助基层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

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组织开展区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目标管理考核、事故调查处理等重点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组织实施日常应急救援演练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四)依法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五)协调、支持、配合本级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其他负责人职责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本级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在本级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措施,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各级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同时承担联系党委(党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行政副职担任副主任;负有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部门领导(原则上为部门主要领导)为同级安全生产委员成员;各级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向同级党(工)委(组织)、机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切实承担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按照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加强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村居委、镇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职责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监管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部门其他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织)、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调研,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了解过问、亲自协调督办。

(二)述职报告制度。各工作部门按照要求,每半年向上级作专题述安报告;安委会每半年向上级安委会提交履职报告;各级党委(党组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进行年度述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三)检查督办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织)、政府要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针对季节特点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适时部署、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四)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会员及其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通报情况报同级党委。

(五)尽职免责制度。领导干部本人将年度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调研、检查、督察、学习、培训、考核等履职情况记录在册,作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量化考核依据之一,尽职免责。

(六)定期考核制度。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镇各级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及控制指标落实情况。

(七)履职奖惩制度。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优秀、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八)约谈警示制度。有以下情形的,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谈话:

1.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

2.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及有严重社会影响事故的;

3.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重复整改多次的;

4.其它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监管不力的情形。

(九)一票否决制度。凡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发生较大以上和严重社会影响安全生产事故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村居委镇属公司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奖励资格。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列入拟提任人选。

第十五条 附则

    镇各部门、各村居委、镇属公司要结合区域实际,建立健全本区域、本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工作需要细化贯彻实施意见。各村居委、镇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报镇安委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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