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同时按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优化企业工商登记流程要求,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规定,《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8]171号),决定对本区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实施联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区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实施联动监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精神,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动态精准监管、变动信息依规及时公开,是依托跨部门协同和信息化手段实现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本次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对象,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联动监管企业)。国资委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部门在区级层建立联动监管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三、联动监管企业对外投资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被投资企业在本区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提交相应的产权登记证(表)。
四、涉及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规定的为交易目的等持有股权无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的,由一级集团向国资委或委托监管单位提出申请,国资委或委托监管单位予以确认。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备案时,企业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提交上述确认文件。
五、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实施后,企业在本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不再需要提交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凭证或国资监管部门的无偿划转批复。不纳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范围的企业,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六、各直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要加大产权登记日常管理和培训力度,督促所属各级企业及时、准确、合规完成产权登记,确保顺利办理后续工商登记。
七、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具体开展区属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联动监管的时间按市国资委、市工商局的通知为准。
八、企业登记中涉及集体资产联动监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