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五年四月八日)
宝府〔2015〕34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5〕14号文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吴淞街道海滨新村居民委员会,成立海滨新村第一居民委员会和海滨新村第二居民委员会。海滨新村第一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为:东至同泰北路、南至泰和路、西至同济路、北与海滨新村第二居民委员会相邻。居委会办公用房设在海滨新村67号乙101—104室,老年活动室设在海滨新村309弄11号101室;海滨新村第二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为:东至同泰北路、南与海滨新村第一居民委员会相邻、西至同济路、北至同济支路。居委会办公用房设在海滨新村101号,2个老年活动室分别设在海滨新村104号和海滨新村147号。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市宝山区”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