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区招商办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街镇、园区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街镇、园区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扶持政策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明确目标:完成市政府提出的“一规范、二脱钩、三改进”任务。
“一规范”即规范财政扶持的管理;
“二脱钩”即街道工作职能必须与招商工作脱钩,财政扶持政策必须与企业税收脱钩;
“三改进”即一是改进扶持重点,二是完善扶持政策,三是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明确重点:扶持的重点是国家支持鼓励类及符合本区产业功能定位的产业项目,严禁对高耗能、高污染、高危险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
(三)扶持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扶持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总部设立、科技创新、产业调整、外贸出口、技术改造、职工培训、人才引进、促进就业、节能减排、融资担保、专利申报、贷款贴息、租金补贴等方面。
二、管理机构
(一)完善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区的招商引资和财政扶持企业发展工作,对财政扶持政策的执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各镇、园区建立规范和完善财政扶持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镇、园区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落实招商引资和财政扶持企业发展工作。成立企业服务分中心,开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专户,负责扶持政策的实施。
三、预算管理
按照规范预算管理要求,财政扶持资金必须纳入各级部门预算管理。镇、园区、企业服务分中心分别编制预算并上报区财政部门,并纳入相应的预算级次。
四、审批程序
(一)企业要求享受扶持政策的,向注册地的经济发展区(工业公司、资产公司等)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济发展区(工业公司、资产公司等)经初审后,报联席会议审核。
(三)镇、园区、企业服务分中心联席会议核准。
五、支付办法
(一)财政扶持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贷记凭证转账支付,严禁用现金、现金本票、支票直接兑现。
(二)财政扶持资金由镇、园区、企业服务分中心专户直接划拨企业,严禁通过中介机构等各类单位转拨。
(三)规范财政扶持政策要平稳推进、不断调整完善,逐步向扶持资金拨付工作由区财政统一实施过渡,并实行国库直拨。
六、财力保障
区财政将加大财力保障力度,支持街镇、园区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政策。在实现“镇财区管”的基础上,规范镇级财政预算,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能力,通过完善转移支付,加强对镇的财力扶持。对街道实施财力保障机制,保障街道行政管理财力,促进其招商职能剥离,确保基层组织履职所需经费。
七、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财政扶持政策的后评估,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区财政局、区招商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进行调研、分析、评估和审计,不定期进行抽查,不断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
八、附则
(一)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区招商办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招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