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含镇、街道、园区):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改革方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责任主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内控风险防范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单位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分事行权,就是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
分岗设权,就是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分级授权,就是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归口管理。各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支付)、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协同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明确岗位职责。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合理确定岗位职责。
(三)不相容岗位分离。各单位应当建立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不相容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四)实施定期轮岗。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
(五)建立“一事多岗”制度。各单位对高风险的相关业务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相互完善、相互补充、相互监督,并明确主要负责人。
(六)发挥主管预算部门的管理职能。主管预算部门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七)加强重点环节控制。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规定,明确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做法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八)完善内部审核制度。各单位应当依据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
三、发布内控清单
为便于各单位更好的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现转发上海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的《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沪财采【2018】28号)(以下简称《纲要》),供区各单位在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时参考。《纲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的,各单位应及时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其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区各主管预算部门(含镇、街道、园区)应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各部门(含镇、街道、园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推进方案,着力推进和落实本部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工作,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预防腐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在2019年5月15日前汇总上报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及人员情况。
(二)区各预算单位应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参考《纲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在2019年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
2、《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及人员备案表》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