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宝府办〔2008〕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8]20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本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夏 雨 副区长
副组长:周坤明 区府办副主任
牛长海 区统计局局长
李远峰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肖晓晖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赵 平 区监察委副主任
吕所良 区人事局副局长
黄志刚 区经委副主任
华建国 区民政局副局长
陈仕宏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 静 区规划局副局长
郑继明 区税务分局副局长
丁连贵 工商宝山分局副局长
陈 岸 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牛长海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街镇、园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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