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17〕35号)要求,2017年底前,本区要完成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区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在2012年5月1日以后制订的,或经过延续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1.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文件)已宣布失效、被废止或者修改;
2.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文件)相抵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所调整的事项已出台新的上位法(文件)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1.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或调整;
2.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或者含有妨碍公平竞争、限制创新、性别歧视等内容;
3.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适用条件已经不存在或者发生较大变化;
4.具有其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要求的情形。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
1.规范性文件之间针对同一事项的具体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2.规范性文件之间针对同一事项规定了不同的执法部门,执法权限不尽统一。
清理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其他问题的,一并进行清理。
三、清理分工
(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各有关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一件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以牵头起草单位为清理主体。一件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提出清理意见。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主体负责清理。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四、清理意见和决定
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主体对照清理重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清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主体对照清理重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清理决定。
五、清理结果及公布
(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对起草主体提出的清理意见,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区政府办公室、区审改办审核。
除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外,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程序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4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规范性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46号令)的规定和清理要求作出清理决定后,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六、清理工作安排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人
2017年7月15日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填写具体人员信息(附件1)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2017年8月31日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按照清理分工(附件2),完成各自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3)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还需填写专项汇总表(附件5)一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三)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2017年8月31日前,各清理单位根据清理情况,填写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还需填写专项汇总表(附件5)一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四)公布清理结果
2017年11月30日前,各单位根据清理情况作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清理决定后,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七、清理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任务和时间节点,落实专人负责,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清理重点进行对照梳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科学统一和谐及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服务于宝山经济社会发展。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要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推动建立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此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46号令)《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相关要求,把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作为日常工作,抓紧抓好。
区政府法制办要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在清理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
(联系人:张洁蓉,联系电话:56699536,56691011转2151)
附件:1.宝山区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人/联络员
2.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
3.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情况汇总表
5.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2017年7月5日
附件1
宝山区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人/联络员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方式 | ||
办公室 | 手机 | |||
负责人 | ||||
联络员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
请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人/联络员表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附件2
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
(截至2017年5月31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发布时间、有效期) | 清理部门 |
1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农村贫困户精神病人住院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的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 宝府(1998)20号 | 1998年2月16日发布。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告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 | 区民政局 |
2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宝府(1998)42号 | 1998年4月7日发布。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告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 | 区国资委 |
3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宝府(2000)188号 | 2000年11月17日发布。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告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 | 区国资委 |
4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实行集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宝府(2003)5号 | 2003年1月13日发布。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告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发布时间、有效期) | 清理部门 |
5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宝山区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意见 | 宝府〔2003〕151号 | 2003年12月12日发布。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告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6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乡镇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宝府〔2004〕39号 | 2004年3月23日发布。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告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 | 区财政局 |
7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宝府〔2004〕156号 | 2004年11月15日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告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 | 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
8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宝府〔2005〕32号 | 2005年2月21日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告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 | 区绿化市容管理局 |
9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宝府〔2005〕92号 | 2005年6月27日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告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发布时间、有效期) | 清理部门 |
10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宝府〔2008〕14号 | 2008年2月11日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告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 | 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
11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宝府〔2008〕15号 | 2008年2月11日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告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 | 区民政局 |
12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宝府办〔2010〕2号 | 2009年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未规定有效期,已执行7年5个月。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3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 宝府〔2011〕120号 | 2011年区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未规定有效期,已执行6年5个月。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4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 宝府〔2012〕67号 | 2012年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未规定有效期,已执行4年6个月。 |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发布时间、有效期) | 清理部门 |
15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宝府〔2013〕8号 | 2013年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未规定有效期,已执行4年2个月。 | 区发展改革委 |
16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宝府〔2014〕38号 | 2014年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未规定有效期,已执行2年11个月。 |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
17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宝府办〔2015〕30号 | 2015年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7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区质监局 |
18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宝府办〔2015〕44号 | 2015年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规定有效期,已执行2年。 | 区规划土地局 |
19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宝府〔2016〕119号 | 2016年区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发布时间、有效期) | 清理部门 |
20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宝府〔2016〕120号 | 2016年区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 区财政局 |
21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宝府〔2016〕125号 | 2016年区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22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宝府〔2017〕27号 | 2017年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3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宝府〔2017〕51号 | 2017年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 区发展改革委 |
附件3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单位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规范性文件名称 | |
清理建议 |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
是否涉及“放管服”改革 | 是□ 否□ |
需要进行修改的 条文及修改建议 | |
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适用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2.“清理建议”一栏,请填写“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中的一种。
3.“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栏,请对照清理重点进行简要叙述。
4.建议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还需填写“需要进行修改的条文
及修改建议”一栏。
5.请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附件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清理总数 | 决定废止数 | 宣布失效数 | 拟修改文件数 | 继续有效文件数 |
注:
1.此表适用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汇总。
2.请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附件5
涉及“放管服”改革的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已废止文件数 | 已修改文件数 | 拟废止文件数 | 拟修改文件数 |
注:
1.此表适用于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由各
清理主体填写。
2.请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报送区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