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宝府〔200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信息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上海市宝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宝府〔2001〕142号文)进行了修订,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相关规定及《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信息化建设特点和实际按照“规划指导、科学审批、规范实施、全程监管”及“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业务协同、集约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新建、续建、扩建或改建的各类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软件、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功能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基础设施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第四条 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负责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宝山区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信息委)作为综合管理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宝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监督检查和采购管理。
第七条 宝山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具体采购。
第八条 宝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信息化项目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 宝山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管理过程行为监督。
第十条 宝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本单位信息化规划制定、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应用推进、运行维护等职责。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市、区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按照“统筹规划、统分结合、综合集成、注重效益”的建设思路,公共性、基础性项目必须统一建设,跨部门综合性应用项目必须联合共建,确保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区信息委对申报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合规性、优先性、集约性、特殊性”的审核原则,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列入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区发改委统一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立项手续,由区信息委审核批复,区发改委备案。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应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前须经第三方技术测试(软件、网络、安全等),通过验收,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或移交手续,必须做好应用推广和运行维护工作。区信息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废止应报区信息委技术审核与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委负责解释,并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区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宝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宝府〔2001〕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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