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委(安质监站)自然人双公示行政处罚(0408-0412)_行政处罚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建管委(安质监站)自然人双公示行政处罚(0408-0412)

信息来源: 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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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4-04-12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04-1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建设管理委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其他类别(内容)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是否公示 信息事项
赵泽松 自然人 252023004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赵泽松作为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图或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设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罚款 赵泽松于2023年8月16日在宝山区罗店镇东至罗溪路,西至C2-4地块,南至罗新路,北至罗新河从事宝山区罗店镇老镇区C2-5地块(项目)中存在偷工减料,不按图或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设计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 0.016 2024/4/9 2099/12/31 2029/4/9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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