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_公开目录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 2020-06-08
【字号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6-08
  • 发文字号: 宝水务〔2020〕81号
  • 发文日期: 2020-06-0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水务局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的要求,结合《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县域(地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17952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宝山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请加强跟踪推进,确保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202064


上海市宝山区县域节水型社会

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推进国家节水行动,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下达本市县域(地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沪水务2018274号)的要求,结合《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县域(地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17952号)和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消耗强度“双控行动”,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全面推进本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与完善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以取水许可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用水定额管理制度、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水平衡测试制度、用水计量等一系列核心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本区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形成体制健全、机制完善的节水型社会管理制度,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注重节水型载体建设与改造

以工业节水、生活节水大力发展节水技术与工艺,加大对现有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节水改造,促进高效节水;同时注重生活节水器具的推广和普及。

(三)注重全区节水载体创建与示范

在巩固本区已有以节水型载体创建成果的基础上,扩大和延伸各行业的节水型创建,总结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重点的实践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本区节水型载体示范创建,通过节水标杆示范引领,推动各行业节水型载体创建,带动全社会节水意识和节水水平。

(四)注重智能化管理系统配备与建设

进一步推进企业大用水户实时监测智能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智能化管理,建立用水在线监测平台,促进企业节水管理、节水措施的提高和完善,全面提升节水型企业的品质,切实加强我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三、主要任务

1.强化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

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强化定额使用,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载体认定等工作中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强化计划用水管理与用水定额相结合的模式,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数量占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数量的比例达到100%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市供水处及宝山办事处

2.完善用水计量统计

在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渠系建筑物的全面配套,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等高效灌溉技术,提高高效节水灌溉率。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60%。推广使用先进的用水工艺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完善工业用水计量设施,工业用水计量率为100%

责任单位:市供水处、区农委、市城投供水有限公司

3.健全水价形成机制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使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占计划实施面积比达到100%;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实际执行水价加精准补贴(补贴工程运行维护费部分)占运行维护成本比达到100%;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标准足额征缴水资源费。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农委、区水务局、市供水处

4.落实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执行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市供水处

5.加强节水载体建设

全面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建立长效机制使创建工作常态化,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40%;公共机构(区级机关和区直事业单位)节水型单位创建率≥50%;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15%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文明办、区统计局、区机管局、区房管局、区经委

6.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加强管网维修和漏水监测,完善管网检漏制度,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检漏、补漏、堵漏水平,推广应用新型管材和先进施工技术,推进分区计量和小口径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2020年供水管网漏损率修正值控制在10%以下。

责任单位:市城投供水有限公司

7.广泛开展生活节水工作

全面推动公共场所和新建小区居民家庭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对在用耗水型器具逐步实施改造。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委、区交通委、区卫建委、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

8.加大节水宣传力度

经常性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水情知识和节水知识,强化公众节水意识。在公共机构、社区、用水单位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微信平台、互联网等,实施节水公益及节水型社会创建宣传,做到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为我区节水型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各街镇(社区、工业区)

四、年度工作计划

(一)第一阶段(201911月):宣传动员阶段

成立宝山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按照《宝山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和《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内容,安排部署达标建设工作内容。

(二)第二阶段(201912月—20207月):组织实施阶段                                              

各责任单位按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对评价指标进行梳理,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指标按期达到标准要求。

(三)第三阶段(20208月)自评申报阶段

按照《标准》进行自评,对未完成部分限期整改,总分达到85分以上,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四)第四阶段(202010月)技术评估验收阶段

202010月做好准备,迎接水利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意见,迎接水利部现场考评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矛盾的战略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宝山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府办、区文明办、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统计局、市供水处宝山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督查,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

(二)健全法规制度,规范用水行为。

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水管理制度,将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要把制度建设实施作为节水型县域达标建设的关键环节,依靠制度建立节水长效机制,规范取水用水行为。

(三)加强行业监管,推行用水定额化。

加强行业监管,完善节水行业管理体系,加大节水稽查和执法力度。建立水资源总量控制的“宏观控制指标”和定额管理的“微观定额指标”,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

(四)加大政府投入,拓宽投入渠道。

要增加节水灌溉、灌区节水改造投入,加大对工业节水技术改造的支撑力度。对节水项目建设、节水技术推广等实行补贴或其他激励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投入节水设备(产品)生产、农业节水、工业节水改造、城市管网改造、污水处理等项目。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节水社会氛围

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活动,普及节水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保护意识。深入开展节水文化建设,营造节约用水的社会氛围,把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利用节水宣传教育基地,提高公众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加强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价值理念的传播。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全民节水的良好氛围。

 

附件: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及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

 

 
附件

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和直辖市所属区(县)节水型社会评价工作。

二、必备条件

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定的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2.近两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3.节水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齐备。

三、评价方法

1.除标准特别指出之外,应当采用上一年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评价计算得分。

2.总分85分以上者认定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要求。

3.如遇缺项,则该项不得分,评价总分按照公式进行折算,折算公式为:评价总分=(实际总得分-加分项得分)*100/100-缺项对应分值)+加分项得分。加分项不计入缺项。


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

序号

评价类别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分数

1

用水定额管理

严格各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强化定额使用

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载体认定等工作中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得8分。在近两年上级部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例未按规定使用用水定额的,扣1分,扣完为止

8

2

计划用水管理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1]数量占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数量的比例

所占比例达到100%,得10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10

3

用水计量

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2]:农业灌溉用水计量水量占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的比例

南方地区[3]: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60%,得5分;每低4%,扣1分,扣完为止

10

工业用水计量率:工业用水计量水量与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工业用水计量率为100%,得5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用水计量率必须达到100%,否则本项得0

4

水价机制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占计划实施面积[5]比达到100%,得2分;每低2%,扣0.1分,扣完为止。实际执行水价加精准补贴(补贴工程运行维护费部分)占运行维护成本比达到100%,得2分;每低2%,扣0.1分,扣完为止

16

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得4分;未实行,得0

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得4分;未实行,得0

水资源费征缴

按标准足额征缴水资源费,得4分;在近两年上级部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1例未足额征缴的,扣1分,扣完为止

5

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全部执行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得6分;在近两年上级部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1例未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6

6

节水载体建设

节水型企业建成率:重点用水行业[6]节水型企业数量与重点用水行业企业总数的比值

南方地区:节水型企业建成率≥40%,得6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18

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数量与公共机构[7]总数的比值

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50%,得6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节水型居民小区数量与居民小区[8]总数的比值

南方地区: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15%,得6分;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

7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城镇公共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各地区可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对10%的评价值进行修订,按照修订值进行评分),得8分;每高1%,扣1分,扣完为止

8

8

生活节水器具推广

全面推动公共场所[9]、居民家庭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公共场所和新建小区居民家庭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得8分;发现1例未使用,扣1分,扣完为止。(初评抽查的公共场所和居民家庭不少于10个)

8

9

再生水[10]利用

再生水利用率:经过处理并再次利用的污水量与污水总量的比值(指市政处理部分,不含企业内部循环利用部分)

南方地区:再生水利用率≥15%,得8分;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8

10

社会节水意识

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

经常性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水情知识和节水知识,得4分;未开展,得0

8

公众具有明显的节水意识

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公众节水意识调查[11]70%以上的调查对象具有明显的节水意识,得4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11

加分项

节水标杆示范

区域内有企业、公共机构、产品、灌区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水效领跑者或节水标杆单位(企业),加3

3

实行节水激励政策

本级财政对节水项目建设、节水技术推广等实行补贴或其他优惠等激励政策,加4

4

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

南方地区高效节水灌溉率≥30%,加3

3


 

[1]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是指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和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

[2]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是指有计量设施的农业取水口灌溉取水量占灌溉总取水量的比例。

[3]除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南方地区,包括江河源头区的青海、西藏。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是指县级行政区(含直辖市所辖区、县)自部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来已实施的总面积,计划实施面积是指计划实施的总面积。

[6]重点用水行业包括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食品等行业。

[7]公共机构是指县(区)级机关和县(区)直事业单位。

[8]居民小区是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城镇居民小区。

[9]公共场所是指公用建筑物、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等。

[10]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

[11]公众节水意识调查由县级行政区(含直辖市所辖区、县)自主开展,在评价时重点对调查工作进行核查。

[12]高效节水灌溉率是指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灌溉面积的比例。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

政策咨询

  • 咨询部门*

  • 手机号码*

  • 姓  名*

  • 邮  箱

  • 标  题*

  • 内  容*

  • *

    验证码
  • 是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