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新交规:2000元以下物损事故快速处理_文本解读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试行新交规:2000元以下物损事故快速处理

信息来源: 上海宝山 发布时间 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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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文本解读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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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上海宝山

    从11月1日起,本市试行《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届时,2000元以下的物损事故将无需报警,当事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有利于快速处理轻微事故,保证道路通畅。
    据统计,本市发生的纯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约占全部交通事故的80%左右,其中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占到物损事故的92.96%。针对这一情况,上海市交警总队和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一起制定了《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规定,自试行起,事故双方的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除一方过错造成的事故外,均视为双方共同过错,不分责任大小,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在取得报案号后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需值勤民警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对此有三个前提:车辆需第一时间自行撤离事故现场;相关的车辆均是本市投保机动车;没有3类违法行为,即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未年检。
    当事一方或双方发生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上、累计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其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后报警处理;当事人对事故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应共同标明位置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处报警等候处理。值勤民警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简易程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警总队表示,新《办法》规定当事双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除一方过错造成的事故外,均视为双方共同过错,不分责任大小,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无责限额内互相赔偿,解决了以往部分当事人因责任赔偿的后顾之忧而不愿自觉撤离现场的问题;今后相关当事人如仍然坚持滞留事故现场,值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并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据统计,本市发生的纯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约占全部交通事故的80%左右,其中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占到物损事故的92.96%。针对这一情况,上海市交警总队和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一起制定了《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为使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上有一适应过程,《办法》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凡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发生的2000元以下的物损交通事故,仍然由民警现场处理,明年1月1日起24小时全天候实行。

    驾驶员三问三答

    问:交通事故记录书哪里领? 
    :《办法》实施以后,被保险人在投保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免费向投保人发放交通事故记录书。但已保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的车辆所有人可以在上海交通安全网(www.shjtaq.com)上下载并印制备用。 

    问:当事人自以为车损在2000元以下,但经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持双方确认的交通事故记录书、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损坏部位照片等相关资料,到事发地的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申请补办交通事故认定书。

    问:借用马路停车场进行车辆定损的要交纳停车费吗? 
    答:凡在经营性马路停车场进行定损的,1小时以内免费提供场地核损,超过1小时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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