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窦米食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永明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3468号),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永明在收到本会发出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有关规定,本会对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3468号案件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通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