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宝山区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
收费目录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上海市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沪财预[2016]44号,以下简称“市级目录”),为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经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及区各执收主管部门(单位)的共同研究,在市级收费目录范围内,确定了涉及本区的《宝山区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区级目录”,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目录”是在“市级目录”范围内,根据我区实际执收情况确定,中央和市级在区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其公布的收费目录执行。
二、我区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区级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凡未列入“区级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区级目录”公布之后,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将通过区财政局、物价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为了便于区内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在“区级目录”的基础上,单独编列了《宝山区2016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
特此通知。
宝山区财政局
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3日
附件1:《宝山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2:《宝山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下载:宝山区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