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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菜市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查意见

信息来源: 区商务委 发布时间 2023-04-28
【字号
  • 所属类目: 合法性审查
  •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3-04-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3-04-2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商务委

 

《宝山区菜市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制定,现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报请审议前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出具如下审查意见:

一、《办法》系区商务委依职权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该《办法》并不只对某特定的标准化菜市场(智慧菜场)经营管理主体适用、有约束力,而是对宝山区辖区内所有标准化菜市场(智慧菜场)经营管理主体具有规范作用,且在《办法》有效期内可以反复被适用,同时,该《办法》的出台将对符合条件的前述标准化菜市场(智慧菜场)经营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影响,故,该《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

(二)《办法》的制定属于区商务委的职权范围

1、《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2、《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各区政府对本区域的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落实、改造建设和规范经营进行协调和管理,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办法》与上位法及国家、本市政策并不抵触且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冲突

为落实“菜篮子”区长负责制,进一步提升宝山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菜篮子”区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综上,《办法》与上位法及国家、本市政策并不抵触且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冲突。

    三、《办法》不违反《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七)制约创新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办法》是对全宝山区标准化菜市场(智慧菜场)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的一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涉及前述禁止性规定。

四、《办法》的起草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区商务委向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镇(园区)和20家菜市场征求意见,共收到相关意见建议2条,基本上都予以吸收采纳。

五、《办法》未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可以实施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区商务委进行了关于《办法》是否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审查,《办法》主要是根据既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标准对宝山区标准化菜市场(智慧菜场)的经营管理提出相关具体要求,因此,《办法》未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办法》的制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要求,且制定主体具有法定职权、制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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