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民宗办信息公开指南_政府信息公开指南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山区民宗办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 区民宗办 发布时间 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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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6-03-1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6-03-1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民宗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编制宝山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一、区民宗办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二)重点工作
  具体信息可参见区民宗办编制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
  《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府公报以及区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等载体和场所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
  1、宝山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办公地址:宝山区密山路5号;邮政编码:2019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6692214
  2、宝山区档案馆信息公开查阅点
  办公地址:宝山区淞宝路10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6567419
  传真号码:56567419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和《规定》申请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申请人应当保证《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人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shbsq.gov.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依申请系统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根据《条例》、《规定》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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