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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管企业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国资委 发布时间 2023-10-19
【字号
  • 所属类目: 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10-19
  • 发文字号: 宝国资委〔2023〕56号
  • 发文日期: 2023-10-1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国资委

各区管企业:

《宝山区区管企业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区国资委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1018

 

 

 

 

宝山区区管企业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区国资委(集资委)监管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企业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集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集体)一级企业(以下简称区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和托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重建和恢复建设等工程项目,以及装修、拆除、修缮等其他工程项目。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纳入本管理办法管理。

通过代建形式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对采取政府回购或其他需企业垫付建设资金的代建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本管理办法管理。

信息技术服务采购参照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本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区管企业应定期将本企业建设工程情况报区国资委(集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主体责任】区管企业是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建设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信息化管理制、档案管理制、风险管控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审计后评估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负责下属子企业建设工程业务的审批,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六条 【管理制度】区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及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健全集团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委(集资委)备案。区管企业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       建设工程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       建设工程的日常管理部门、管理流程;

(三)建设工程决策程序及审议内容;

(四)对于各级子公司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六)需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监管职责区国资委(集资委)、区管企业内审机构依据各自的监督职责,对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考核,对企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检查、稽查、审计、分析、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事前管理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第九条 【工程招投标】企业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信息技术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按规定招标,同一项目,企业亦不得采取拆分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标准的项目属于重大建设项目,除此之外,属于一般建设项目。企业重大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管理的办法,重大建设项目应事前核准。具体规定如下:经区管企业决策机构审议后,就项目情况与区国资委(集资委)进行预沟通;区管企业报送待核准报告及相关材料;区国资委(集资委)对材料进行核实、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区国资委(集资委)出具批复反馈。

报送的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                                

1、请示。包括建设工程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建议书;

3、项目概算;

4、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等。

第十一条 【一般建设项目】对于一般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区管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制定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后,依据制度自行决策。

第十二条 【评估材料】企业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环评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企业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一般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经批准后,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初步设计确定的项目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估算投资,差额不得大于10%;差额大于10%的,需报区国资委(集资委)备案。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事中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应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检查评价体系,确定安全管理目标,制订安全措施计划,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相应的证书,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具有事故预防服务功能的相关责任保险(统称安全责险)等。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要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经招投标确认后的项目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重大工程变更(原则上超出批复的项目概算5%须经区国资(集资委)委核准。

第十六条【建设资金使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容,在投资计划范围内使用建设资金,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等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中标价的80%以内。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并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事后管理

 

第十八条【竣工决算】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应编制竣工决(结)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做好档案归集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后评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应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后评估制度,项目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项目目标、建设内容、工期、设计、合同、招投标、施工组织管理、质量、投资、安全、承包商或供应商、经济、环境和社会效果、主要经验教训、建议和措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区国资委(集资委)将适时组织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应严格落实项目管理第一责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按规范标准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危及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行为的,应严格要求其及时纠正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经济、法律手段,或通过其他有效措施予以约束和处理,直至整改合格。

对于因工程勘察、设计失误引起造价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工程变更,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国资委(集资委)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依法追究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六)依法应实行招标的项目未实行招标,或者未按批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七)在项目建设管理中不认真落实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力,导致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政府机关公职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建设工程管理职责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该区管企业的建设工程决策权限采取必要限制措施。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建设工程信息的企业,由区国资委(集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区国资委(集资委)将问责结果与区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薪酬考核挂钩。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委托监管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受托方审批,区国资委(集资委)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集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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