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宝府办〔201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环保局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宝山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环保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法〔2012〕143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2012年本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环境友好型城市为目标,以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全面排查和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行为,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饮用水源保护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探索和创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机制和手段,为全面实施“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提供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中心工作,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融合。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本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包括四部分内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的监督检查;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
(一)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
根据上级部门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整治的总体部署,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禁止偷排偷放行为,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格环境准入,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1.对皮革鞣制、电镀等涉重金属污染企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含有铅、镉、汞、铬、镍和类金属砷的企业。以皮革鞣制、电镀行业企业为重点。
(2)检查时间
2012年5月至10月。
(3)具体要求
①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②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③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加强对现有电镀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水平进行现场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台帐。
④配合市环保局在媒体上公布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
⑤对近年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金属污染企业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后督察。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现场监察,2012年6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辖区内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
区经委负责推进皮革鞣制、电镀行业落后工艺的淘汰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2.对铅蓄电池企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处置企业。
(2)检查时间
2012年5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①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察督办力度,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
②2011年已拆除生产设备关闭的企业,要妥善处置危险废物。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企业的现场监察。
区经委负责推行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二)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年产生1吨以上废物的单位为重点。
(2)检查时间
2012年5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以及本市《关于“十二五”期间本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为抓手,重点检查危险废物申报备案、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
Ⅰ.检查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示标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污染控制贮存标准》的有关要求,确保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Ⅱ.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台帐管理制度。
Ⅲ.检查企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违法行为。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现场监察。
区水务局配合市水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进水浓度异常或出水重金属超标排放的,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环保部门。
(三)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
1.继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已建成的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2)检查时间
2012年5月至10月。
(3)具体要求
①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是否稳定运行,包括水量是否达到处理负荷、进出口流量是否合理、进出口水质情况、化学需氧量和脱氮除磷去除效率情况等;
②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和减排档案是否完善,异常情况、故障检修记录、停运记录情况是否完整等;
③检查溶解氧、污泥浓度和污泥沉降比等运行参数是否正常,污泥产量、药剂投加量和用电量是否满足要求等;
④检查中控系统软件应用功能是否完善,运行参数历史数据是否完整,相关逻辑性是否合理,系统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运行台帐是否符合要求等;
⑤检查污水厂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及标识管理,有效性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是否落实到位,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行为;
⑥检查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超越管、三通管等违规设计,是否有效纳入监管范围;
⑦污泥是否进行妥善处置,严厉查处污泥倾倒入河道、水塘、海洋中及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地方堆放等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执法检查,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开展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工作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辖区内污水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行情况。
(2)检查时间
2012年5月至10月。
(3)具体要求
加强污水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
①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工作推进完成情况,工业区污水截污纳管推进完成情况;
②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和污水预处理设施不正常的违法行为。
(4)职责分工
区水务局会同区环保局负责所辖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相关纳管企业的执法检查。
(四)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陈行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企业。
(2)检查时间
2012年5月至10月。
(3)具体要求
①重点检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是否违法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②重点检查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有“未批先建”的非法建设项目,危险品及危险废物堆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垃圾填埋场(点)、垃圾堆放点,是否存在水产、畜禽养殖等活动;
③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和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风险企业存在的隐患,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④对检查过的企业进行情况登记并汇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形成专项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
(4)职责分工
配合市环保局对陈行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的现场监察,每月监察1次。
对水源保护区内需要拆除的项目及时报请区政府予以拆除。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区长连正华任组长,区环保局局长魏廉虢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监管局、工商宝山分局、区供电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指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对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予以通报。
(二)加强部门联动,实施全面整治
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司法、建设和交通、工商、安全监管、水务、绿化和市容、公安交通、城市交通等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现象;经济信息化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分析环保违法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工商管理的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电力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指导,完善考核检查
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相关责任,跟踪督查,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适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领导小组根据上海市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动员部署工作,在5月3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9月)
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将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6月1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迎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领导小组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拟定《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题词:环保 整治 排污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