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街道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街道各部门起草的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组织领导)
街道设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见附件1),作为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起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初审职责,营商环境办公室依据职能承担审查职责。
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多个起草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初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初审。
第五条(审查要求)
各部门在起草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填写《宝山区张庙街道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提出初审意见,书面材料报审查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发文流程。党政办公室在发文审核流程中认为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征求意见)
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可能受政策措施影响的其他经营者。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会、网上公开等方式。
第七条(审查结果)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实施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
第八条(资料留存)
审查部门应当制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台账,将《公平竞争审查表》、政策措施草案及正式文本、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评估报告等留存备查。
第九条(存量清理)
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审查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每年进行清理,对制定依据发生变化的政策措施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对实施期限到期的政策措施及时停止实施。
第十条(培训指导)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专人从事初审工作。
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审查人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专家咨询)
如有需要,各部门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参照执行)
本街道下属事业单位、下属公司起草政策措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张庙街道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
2.宝山区张庙街道公平竞争审查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