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五年四月八日)
宝府〔2015〕35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5〕15号文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吴淞街道海江二村居民委员会,成立海江二村第一居民委员会和海江二村第二居民委员会。海江二村第一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为:东至塘后路,南至水产路,西与海江二村第二居民委员会相邻,北至双城路。居委会办公用房设在海江二村36号,老年活动室设在海江二村71号;海江二村第二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为:东与海江二村第一居民委员会相邻,南至水产路,西至淞宝路,北至双城路。居委会办公用房设在海江二村153号,老年活动室设在海江二村122号。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市宝山区”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