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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区政府法制工作力量建设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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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7-10-12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7〕50号
  • 发文日期: 2017-09-2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本区政府法制工作力量建设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工作会议精神和《2017年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与责任分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法制工作力量,夯实法制工作基础,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能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本区政府法制工作力量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工作力量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宝山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要求和需求日益增长,而政府法制工作力量却相对薄弱,部分单位尚无法制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力量,切实提高各单位依法行政水平,明确法制工作职责,已成为当前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工作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法制工作力量摆上重要位置,构建完备的政府法制工作体系。

二、扎实推进法制工作力量建设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法制工作职责:

1.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向区政府报送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2.列席本单位领导办公会议,落实领导学法制度。

3.负责为本单位重要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制审查,提供法律建议。

4.负责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协调、报备、清理。

5.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确认、申报,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业务培训、资质管理和执法证件申领。

6.负责本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等工作。

7.负责本单位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代理,行政赔偿案件办理。

8.负责联系、协调本单位兼职法律顾问工作,参与本单位重大民商事合同审核。

9.负责政府法制的宣传报道、行政执法数据上报工作。

10.承办本单位及区政府法制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健全机构体系

1.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行政一把手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为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必需的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将法制力量配备纳入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的年终考核内容。

2.完善工作机构。各单位应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具体承担法制工作职责。对尚未明确内设机构法制工作职责的单位,应及时与区编办联系调整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责,进一步完善机构建设。

3.落实工作人员。各单位应配备法制工作人员1—2名。其中: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一般应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公务员担任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挂牌设置法制机构的,一般应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兼职从事法制工作;明确由相关科室兼管法制工作的,兼管的科室一般应配备1名兼职工作人员。

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般应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公务员或事业身份人员担任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4.理顺工作机制。各单位的法制机构隶属本单位管理,业务上接受区政府法制办指导。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同时要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法制人员充分履职。需上报区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如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按照市政府文件决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把关,一般不予受理。

(三)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照《宝山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至少1名兼职法律顾问,配合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切实做好各项法律事务的协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机构。对部分尚未明确内设机构法制工作职责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与区编办联系协商,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

(二)情况报告。各单位应当于20171021日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总结本单位政府法制工作力量建设开展情况,并填写《各单位法制工作力量配备情况表》(见附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三)监督检查。区政府督查室和区政府法制办适时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联系人:张洁蓉  孙丽华

联系电话:56699536  5669101121512153

 

附件:各单位法制工作力量配备情况表

 

 

 

                          2017922


 
 

单位信息

名称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参公事业       □其他事业

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分管法制工作领导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法制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设置情况

独立设置挂牌设置   □兼管

传真电话


法制机构

工作人员

基本情况

(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姓名

职务

年龄

学历

是否专职人员

是否法律专业

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









































兼职政府  法律顾问

配备情况

姓名

就职单位(院校、律所)

聘用期限










单位

主要负责人

意见


单位盖章


备注


附件

各单位法制工作力量配备情况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本表法制机构基本情况一栏中,独立设置是指三定中明确设置法制机构的,如法制科;挂牌设置是指三定中明确在内设机构挂牌设置法制机构的,如办公室(法制科);兼管是指无法制机构,但三定中明确由其他内设科室具体负责法制工作的。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不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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