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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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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房屋征收决定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19-10-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9-10-2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沪宝府房征补[2019]4号

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徐 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山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E308室

法定代表人:金惠刚

被征收人:曹木金、曹伟庆(户)

被征收房屋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500号304室

 

房屋征收部门因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报请本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政府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宝府房征[2017]1号),并将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征收目的为轨道交通15号线南大路站和南大地区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宝山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签约期限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3月10日止。至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已经超过签约期限。

本市宝山区南大路500号304室房屋,在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性质为产权房,被征收人为曹木金、曹伟庆(户),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53.55平方米。(其他基本情况:该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号:沪房地宝字(2005)第002988号,权利人: 曹木金、曹伟庆。户籍在册3人,即户主:曹木金;妻:高丽珍;子:曹伟庆)。经上海申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42164.00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7年8月17日。该地块评估均价为41847.00元/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已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

被征收人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2257882.20元(计算公式为:42164.00元/平方米×53.55平方米),价格补贴为672272.06元(计算公式为:41847.00元/平方米×53.55平方米×0.3),该户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2930154.26元人民币;其他补贴、补助为:装潢补贴53550.00元、临时安置费27000.00元、搬迁费2642.60元、家用设备移装费1710.00元,合计84902.60元人民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增加自行购房补贴428400.00元人民币。(计算公式为:8000.00元/平方米×53.55平方米)。

在协商过程中,宝山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提供如下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一、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2930154.26元,自行购房补贴428400.00元,其他补贴、补助84902.60元,合计3443456.86元人民币。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结算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①宝山区锦秋路1601弄5号105室,建筑面积50.68平方米,价值1599460.80元;②宝山区美丹路1058弄20号203室,建筑面积71.32平方米,价值1536946.00元。宝山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通过公告、邮寄、短信等方式将上述补偿方案送达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回避协商,因此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提供了对被征收人的具体补偿方案: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①宝山区锦秋路1601弄5号105室,建筑面积50.68平方米,价值1599460.80元;②宝山区美丹路1058弄20号203室,建筑面积71.32平方米,价值1536946.00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3136406.80元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2930154.26元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206252.54元人民币。另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装潢补贴53550.00元、临时安置费27000.00元、搬迁费2642.60元、家用设备移装费1710.00元,合计84902.60元人民币。

本政府在审理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0月12日召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进行调解。第一次审理调解会被征收人缺席。第二次审理调解会被征收人曹木金缺席,被征收人曹伟庆委托陈蔺君出席。在审理调解过程中,受托人陈蔺君未就征收补偿事宜做任何表态,因此双方未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

本政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具体补偿方案合法、适当,应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及该地块补偿方案,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曹木金、曹伟庆(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①宝山区锦秋路1601弄5号105室,建筑面积50.68平方米,价值1599460.80元;②宝山区美丹路1058弄20号203室,建筑面积71.32平方米,价值1536946.00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3136406.80元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2930154.26元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206252.54元人民币。

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曹木金、曹伟庆(户)其他补助、补贴为:装潢补贴53550.00元、临时安置费27000.00元、搬迁费2642.60元、家用设备移装费1710.00元,合计84902.60元人民币。

三、被征收人曹木金、曹伟庆(户)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宝山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办理移交手续。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注:此公告自即日起30日视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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