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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快速查处城市化地区在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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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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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宝府办〔2009〕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拆违办拟订的《关于快速查处城市化地区在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快速查处城市化地区在建

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本区城市化地区控违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拆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按照“即时发现、快速反应、联合行动、主体执法、协同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力量,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快速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现就快速查处城市化地区在建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机制,控制源头

1、建立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在建违法建筑的主动发现制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及区规土、区房管监察执法部门要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巡查,主动发现并及时查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在建违法建筑。

2、建立居住小区在建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各小区居委、物业要建立对在建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并责任到人,在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后,对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属于房管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向区房管部门;不属于房管部门职责的,向区拆违办报告。

3、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区域在建违法建筑的监督制度。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监督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网格覆盖地区道路两侧在建违法建筑的巡查监督,发现在建违法建筑信息后,网格中心要及时将有关情况转区拆违办处理。

4、建立在建违法建筑的有奖举报制度。在区拆违办设立在建违法建筑举报电话,并通过本区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受理社会对在建违法建筑的举报,经查举报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拆违控违工作的积极性。

二、建立队伍,快速查处

1、组建拆违机动队。区拆违办建立一支拆除在建违法建筑机动队。主要负责市12319热线分转、区网格中心移交和区拆违办直接受理的城市化地区在建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拆违机动队由区拆违办负责指挥和管理。区城管、规土、房管部门各选派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其余队员以“项目用工劳务派遣制”通过中介组织向社会招聘。

2、限时到达现场。区拆违办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各类举报、转送的违法建筑案件,派出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街道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案件由区拆违机动队限时到达现场取证,各镇(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由相关镇(工业园区)拆违办落实限时到达现场,并及时将调查的基本情况反馈区拆违办。

3、快速查处。对正在搭建的建筑,区拆违办派出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当事人出示搭建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证明材料的,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对已经搭建的违法建筑,在查清基本情况后,由区拆违办分转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城市化地区国有土地上的成片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由各街、镇牵头,区城管、规土、房管、公安、工商、建交委等部门提供法律支撑和执法保障。

4、处置信息反馈。区拆违办要及时将违法建筑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在建违法建筑案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相关部门对区拆违办分转的已建违法建筑案件查处情况反馈不得超过30天。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转区拆违办的案件,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反馈信息。区拆违办要对区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分转违法建筑案件立案查处情况和信息反馈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三、完善制度,合力推进

1、统一巡查日志区拆违办统一印发《宝山区居民小区控违巡查日志》,每居委一本,由各街道、镇拆违办负责落实街镇、居委两级的控违巡查和登记工作。

2、统一执法文书本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使用全市统一样式的文书,确保规范、快速、有力查处各类违法建筑。

3、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区规土、房管、城管等部门在巡查发现在建违法建筑或直接受理在建违法建筑举报后,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查处工作,区拆违办和拆违实施部门在力量上要互相支持。各街道、镇、工业园区和公安、工商等部门要配合区拆违办、拆违实施部门开展违法建筑发现、调查取证和拆除以及相关的后续工作。

4、严格相关手续办理按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各拆违实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要及时转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落实考核,加强督查

1、区政府将拆违控违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街镇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占3%的权重,将拆违控违工作与干部的政绩和收入挂钩,与单位和个人的评先选优挂钩。

2、区拆违办要将各街镇居民小区的拆违达标通过率、控违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街镇年度拆违控违考核的内容;将各拆违实施部门对违法建筑举报的到场及时率、立案率、处置结案率等指标进行定期通报。建立奖惩机制,加强检查督促。

3、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发现干部、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筑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各拆违实施部门要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违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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