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宝府办〔201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委、办、局:
区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帮助区域内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担保难的矛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既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更是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本区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实现本区“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
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风险共担原则
为切实控制风险,当发生贷款代偿情况时,由相关银行承担10%~15%;市、区两级政府按照6:4(高新技术企业)和5:5(一般企业)的比例分担,其中区级部分由区与街镇(园区)按75:25的比例分担。
(三)聚焦重点原则
对符合国家、本市、本区产业政策和要求,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特优新产品项目;引进新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吸纳就业型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等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三、担保资金来源和运作模式
(一)担保资金来源
为体现区和街镇(园区)两级政府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支持,试行区和街镇(园区)两级共同出资建立“宝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至2010年底,全区担保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各街镇(园区)已筹集1500万元,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1500万元。今后随着担保业务的拓展,区财政局将结合担保贷款规模和账户余额,专题报经区政府审批后,适时对总额进行调整。
(二)运行模式
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由中国投资担保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本区政策性融资担保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担保机构”)。采取银行、专业担保机构、区财政局、街镇(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的运行模式。
(三)审核程序
企业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银行受理审核;专业担保机构按规定审核;企业所属街镇(园区)提出推荐意见;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产业认定意见;区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并综合区各部门意见,提出推荐意见报专业担保机构作为参考依据。
四、贷款规模和利率、保费
(一)贷款规模
贷款规模按照担保资金1:10比例放大控制,总规模控制在3亿元。
(二)贷款额度、期限
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以500万元为限,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根据需要可申请续贷。
(三)利率、保费
银行贷款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一般上浮不超过10%。担保专业机构可根据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及担保金额等,一般按照担保金额的1%~2%收取年担保费。
五、风险承担比例和代偿损失核销
1、担保风险承担比例:相关银行承担10%(高新技术企业)~15%(一般企业,下同);市财政承担54%~42.5%;区财政承担27%~31.875%;街镇(园区)承担9%~10.625%。
2、当贷款出现逾期情况,银行、专业担保机构、区财政局和相关街镇(园区)共同负责催讨,经催讨无效,至合同履行到期届满3个月,即启动“代位清偿”程序,由专业担保机构按规定履行清偿程序,并通知区财政局先从“担保资金”中划出应承担的代偿资金,待担保项目追索清偿后,再按照风险承担比例进行逐级清算,清算资金划归“担保资金”。
3、代偿损失核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销机制。区财政局将根据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核销通知书”,对完成代偿清算程序的项目作账销案存处理。各街镇(园区)根据区财政局出具的“核销通知书”,分别按照区、街镇(园区)应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清算,列“一般预算支出”进行核销。
六、政策措施
(一)实施担保费全额补贴
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成本,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和缴纳担保费的企业,实行担保费区级财政全额补贴。
(二)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
1、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应向专业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措施,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2、凡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要求的贷款担保项目,可给予特别扶持,适当放宽反担保措施。
(1)属于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贷款担保重点对象;
(2)申请贷款担保数额在50万元以下;
(3)生产经营、盈利能力情况良好,所属街镇(园区)特别举荐,且能提供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聚焦重点,推动发展
按照全区“调结构、促转型”的工作要求,对纳入区级“重点成长型企业培育库”且对各街镇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重点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紧密合作
区财政局将根据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本区具体操作程序和内部评审工作办法,建立“宝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并委托专业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对企业财务情况、会计信用状况、相关政策享受情况进行审核,并综合区各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推荐意见报专业担保机构。区职能部门主要指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区经委、区科委、区环保局等部门对申请贷款企业的产业情况进行认定。各街镇(园区)负责对申请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税收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推荐意见。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担保、放款。
(二)严格程序,防范风险
各申请贷款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和融资担保相关规定,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银行、专业担保机构、区财政局、各街镇(园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评审工作机制,严格审核程序,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加强相互间沟通和配合,防范风险。
(三)加强管理,协同监控
1、贷款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月向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确保借款专款专用,按期还本付息。
2、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资金安全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3、反担保企业要以保证方式提供信用担保,对债务人的所有义务承担法律上的连带清偿和连带赔偿责任。
4、贷款银行根据协议履行债权人的管理责任,监督企业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督促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5、专业担保机构根据合同对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贷款资金用于指定用途。
6、各街镇(园区)要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可能影响贷款资金安全行为,及时通报,防范风险。
7、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与各街镇(园区)、银行的沟通,密切关注各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贷款情况台帐和到期还本付息预警,提高风险意识,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评审和绩效评估
为进一步规范程序、防范风险,区财政局将完善内部评审工作机制,成立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的评审工作小组,落实区财政局评审意见和推荐意见。各街镇(园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贷前严审、贷后跟踪”的管理模式,强化审核、评审的各个环节,明确分工,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建立“绩效评估”的工作机制,对予以担保的项目,加强跟踪反馈,及时评估担保贷款产生的综合效应。
八、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融资 担保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