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我委组织开展了《宝山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众参与活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书面征求意见
2022年11月起,根据区主要领导意见,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全面启动《宝山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相关业务科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召开专题会,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委办局的相关意见建议,多次书面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区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听取《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汇报、具体指导修订工作。
1、对于第十一条(项目审批)对工程咨询单位的选定,原《管理办法》为“在区发改委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咨询机构库中选择”,区发改委反馈意见委“参照《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对于区发改委的建议,予以采纳,并对《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2、对于第三条(保障范围)内容,区绿化市容管理局建议增加“绿化林业(湿地)”。对于区绿化市容管理的反馈意见,予以采纳,并对《办法》予以修订。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宝山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编制工作,并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3月22日对《宝山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草案)》成果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三、专家论证会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与会专家认真听取了《管理办法》编制情况汇报,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深入论证研讨。比较集中的意见有:
1、建议:《管理办法》对城市维护保障范围以外的设施调整是否有考虑。采纳情况:《管理办法》第三条已对上述情况予以了明确。
2、建议:《管理办法》对城市维护项目是否考虑建立项目储备机制。采纳情况:由于目前区级财力紧张,不适应开展项目储备工作。
整体来看,《管理办法》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群众基础扎实,实操性强,为进一步适应城市精细化管理需求,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城市维护高质量发展目标,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