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34号)、《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沪卫监督〔2026〕4号)等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2026年宝山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任务及事项
本区卫生健康领域涉企检查任务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检查、跨部门综合监管等,纳入有计划行政检查管理。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卫监”系统风险预警等线索引发的检查,纳入触发式行政检查管理。
具体检查事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母婴保健技术、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放射卫生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学校和托幼(育)机构卫生管理情况;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情况;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情况;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比例
检查方式: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以提升企业感受度为导向,加强部门协同,力争“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兼顾检查广度和深度。提高问题发现和闭环整改效能,做到“无事不扰”,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抽查比例: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根据卫生健康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分级分类情况,按照规定比例抽查。
三、检查对象范围
宝山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非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学校、托幼(育)机构、集中式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等法定监管对象。
四、组织实施
严格规范检查行为。全面推行“检查码”制度,实现“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查后可评价”。检查前主动出示“检查码”和执法证件,规范开展现场检查。
深化跨部门协作。根据本市重点行业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有关要求,对医疗美容机构、中医诊所、口腔诊所、互联网医院、涉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沐浴场所、消毒产品生产和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等进行跨部门联合检查。
拓展非现场执法模式。应用“智慧卫监”系统,通过大数据筛查、智能预警、远程监管等非现场手段开展监管,提升执法效能和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