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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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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6-01-05
  • 发文字号: 宝财〔2025〕5号
  • 发文日期: 2025-12-2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财政局


各镇、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宝山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宝山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1226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251230日印发

宝山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动农业保险提质增效,全面助力宝山区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沪财发〔202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包括中央)、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市级及以上、区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特定涉农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经过遴选确定的宝山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名单的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投保人,是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为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并在本区承保机构办理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区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以下原则:

(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需求导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参保,引入良性竞争机制激活保险机构创新活力,重点支持水稻、绿叶菜等民生险种,推动农业保险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二)合理保障、保费共担。农业保险应在全面覆盖保险标的主要风险的前提下,逐步由保障直接生产成本向保障农业产值综合收入延伸,在保持保险覆盖广度的同时,深化保障内涵的精准性。作为保险合同主体的投保人,在依法享有保险权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费支付责任,需按合同约定比例缴纳自担部分保费。

(三)绩效导向、普惠农户。立足本区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战略及乡村振兴重点领域支持方向,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差异化需求,着力提升参保农户政策受惠的直观感受与综合满意度。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对补贴资金运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并构建绩效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的有效运用,重点突出正向激励导向。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保费补贴目录

()市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

市级保费补贴险种分为5大类(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1. 种植业类:水稻、小麦、油菜、蔬菜、水果、食用菌种植保险。(其中水稻和小麦种植保险包括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

2. 养殖业类:能繁母猪、育肥猪、仔猪、奶牛、羊、禽类、淡水水产养殖保险;

3. 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

4. 涉农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

5. 价格指数类: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

()区级财政补贴险种

对涉及民生保障、种植规模较大,以及对推进本区现代农业发展具有显著支撑作用的保险标的险种,给予区级财政险种保费补贴支持。包括:

1. 蔬菜收入险:区级蔬菜收入保险;

2. 气象指数险:大棚、优质农产品气象指数险;

3. 意外险:务农人员意外险。

4. 财产险:涉农无人设施(无人机)险

第五条  保费补贴标准

(一)市级目录补贴标准

1. 水稻、小麦的保费补贴标准为95%

2. 蔬菜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85%;

3. 大棚设施、淡水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70%;

4. 农机具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60%;

5. 水果、食用菌、青菜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50%;

6. 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其中:青菜补贴标准为90%,其他品种补贴标准为80%

(二)区级目录补贴标准

1. 蔬菜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70%

2. 气象指数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70%

3. 务农人员意外险保费补贴标准为70%

4.涉农无人设施(无人机)保费补贴标准为70%

第六条  保费承担比例

市级财政(含中央)、区财政保险保费补贴承担比例,按沪财发202411号文件执行。对于有关险种提高保险标准、增加保险责任以及超保额和费率调整部分,由此增加的保费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区级保费补贴目录险种,保费财政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补贴保额和费率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农村委建立的补贴保额和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对于水稻、小麦种植类保险,投保人可以在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第九条  缴费方式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单位补贴保额足额投保。投保人可按经办机构规定缴费自付保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区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每年1月底前,承保机构应根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标准,及时编制上年度保险补贴资金清算表(截止到上年度12月底),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参照本区农业实际生产面积、数量对投保面积、数量进行审核后,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申请清算。

第十二条  每年上半年,市级财政补贴险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区级财政补贴险种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清算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结果下达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文件。清算结果在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预算中予以安排,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按照预拨、清算的原则,及时下达或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8月底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编制本区下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并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保费补贴年度预算计划,及时将市、区级财政承担的上年度补贴资金清算资金和当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农业保险机构。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机制,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镇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广泛宣传,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引导农业生产者踊跃投保,加强对投保品种、面积等的真实性核查。

第二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进一步提升投保人满意度。在承保过程中,应加强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情况的审核,避免出现虚报面积、违规投保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情况。投保人发生退保等情况时,承保机构应在审核扣除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后,及时将相应保费退付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包括且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区级保费补贴目录的险种条款应事先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由承保机构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宝山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宝农委〔202143号)废止。

 

附件:

1. 种植养殖类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2. 种源类农业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3. 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4. 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5. 价格指数类

6. 区级另补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附件1

种植、养殖业类保险险种单位保额

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亩(吨)

 

险别

险种

单位保额

(上限)

补贴费率

(上限)

 

水稻

物化成本保险

1000

2%

完全成本保险

1400

3%

蔬菜

露地

3500

10%

保护地

8000

6%

水果

柑橘

3000

12%

葡萄

4000

12%

4000

12%

4000

12%

草莓(一茬多收)

12000

4%

其他水果

3000

12%

食用菌

6000

6%

养殖业类

淡水水产

四大家

3500

2%

5500

15%

池塘养蟹

10000

10%

 


附件2

种源类农业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亩

险种

单位保额

(上限)

费率

(上限)

青菜制种

1250/

12%

 


 

附件3

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

 

险种

单位保额

(上限)

费率

(上限)

GP-C622Z(六型棚)

23000

2.2%

GP-C832Z(八型棚)

32000

2%

GLP-630(连栋棚)

59000

1.8%

GLP-6330(连栋棚)

85000

1.8%

GSW84(连栋棚)

100000

1.8%

玻璃温室

430000

0.15%

温室薄膜(国产)

1650

18%

温室薄膜(进口)

2200

7%

遮阳网、防虫网

1100

10%

菇棚

彩钢菇棚

100000

0.5%

竹草菇棚

20000

5%

保温膜

1000

16%

备注:实际单位补贴保额按保险标的价值乘以年折旧率计算,最高不超过本表上限。


 

附件4

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险种

功率

单位保额

(上限)

费率

(上限)

农用型拖拉机

14.7千瓦以下

12000/()

350/

14.7千瓦()以上

58.8千瓦以下

100000/()

425/

58.8千瓦()以上

200000/()

713/

兼用型拖拉机

14.7千瓦以下

30000/()

415/

14.7千瓦()以上

58.8千瓦以下

150000/()

750/

58.8千瓦()以上

250000/()

825/

其它自走式农用机械

10万元及10万元以下/()

120/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

130/

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

150/

30万元以上至40万元/()

170/

4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200/

50万元以上至60万元/()

230/

60万元以上至70万元/()

280/

70万元以上至80万元/()

300/

80万元以上至90万元/()

330/

9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355/

10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

465/

备注:实际单位补贴保额按保险标的价值乘以年折旧率计算,最高不超过本表上限。


 

附件5

价格指数类

 

单位:元/亩次

险别

险种

单位限额

(上限)

费率

(上限)

价格指数类

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

青菜

2788

10%

鸡毛菜

1664

杭白菜

2375

生菜

2605

米苋

1969

芹菜

3662

菠菜

2155

蕹菜

2779

卷心菜

3220

 

 

 

 


 

附件6

区级财政补贴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险种

单位保额

()

费率

(上限)

气象指数险

水稻:700/

水果:8000/

5%

务农人员意外险

50万元/人(意外伤残)、

5万元/人(意外医疗)

2%

蔬菜收入保险

12000/

12%

涉农无人设施(无人机)保险

200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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