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其他类别(内容)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公示 | 信息事项 |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230631413987X | 杨志 | 2520230018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监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在宝山区高境镇殷高路42号从事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新建综合楼工程项目(项目)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1.5 | 2023/10/25 | 2099/12/31 | 2028/10/25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 |||||||||||
江苏银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20282MA1NFR515T | 杭志平 | 2520230028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 江苏银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其行为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 罚款 | 江苏银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在宝山区大场镇南至丰皓路,西至大场路从事宝山区大场镇W12-1301单元05-04地块项目(项目)中存在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 | 2023/10/25 | 2099/12/31 | 2028/10/25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