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沪教委基〔2008〕50号关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的要求,经罗店镇政府同意推荐和上海市宝山教育评估中心评估,认定上海宝山区民办十年幼儿园筹办的情况,基本具备上海市教委制定的民办三级幼儿园的设立条件。经宝山区教育局研究决定,同意由宝山区十年村实业公司开办“上海宝山区民办十年幼儿园”。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