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9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30号)精神,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组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现就本区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建设精钢宝山、滨江新城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一)支持工会组织围绕实施科教兴区主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实现宝山大变样目标等重点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立功竞赛,以及职工科技创新等活动。 (二)支持工会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进一步搞好市劳动模范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切实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工会开展好区“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支持工会推进职工素质工程,通过技术培训、技术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素质,监督企业执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保证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 (四)支持工会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和以爱岗敬业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活动,推进学习型城区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镇、街道两级政府行政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一次;区政府要建立定期召开工会工作座谈会制度,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组织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研究制订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工教育培训、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及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研究制订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三)深入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向纵深发展,坚持对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建设情况等实行公开制度,区属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单位厂务公开率要达到100%。 (四)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职代会建制率、召开率要达100%。加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积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工会负责人要进入改制领导小组,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分流、劳动合同变更及经济补偿等内容,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在非公企业探索有利于推进职工民主管理的各种有效形式,并逐步扩大覆盖面,促进非公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职工利益,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规范工会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工会有权依法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并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对工会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及时向工会通报。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各镇、街道行政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区域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每年召开三方协商会议不少于一次,并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直接参与对局部地区具有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处理,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共同指导和推动企业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健全完善区域及企业的劳动关系调解制度,规范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提高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签定率。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等制度,其中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集体合同签约率达100%;建立独立工会的非公企业签约率达70%以上;以地区为主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全部完成签约,并最大限度覆盖到未建独立工会的企业组织;要加强劳动争议的调处,与工会和有关方面共同协商、妥善处理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停工、怠工等重大事件。 四、进一步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沟通,形成有效的信息畅通机制 (一)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区总工会的信息沟通。要抓紧完善区劳动保障局、区外经委、区国资委、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宝山分局等部门与区总工会之间的经常性沟通机制,每年(或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沟通信息,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各镇、街道及集团公司、工业园区等单位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沟通机制,以及时通报与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 五、进一步创造条件,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区外经委、区劳动保障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区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市委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指示精神,在区委统一领导下,整合资源,加大对非公企业组建工会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推进力度,各方携手,共同推进,按照市委“关于加快外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今、明两年全区落地型、实体型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率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对阻挠组建工会,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帮助筹建工会的,要依法责令改正。 (二)要坚决支持工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已经合并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各镇、街道要全力支持在各镇、街道今、明两年内全面建立总工会的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办公设施、办公经费、活动场所等。 (四)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在新形势下对组织管理体制的探索,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改变、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转制改制过程中,要帮助工会积极探索建立行业性工会。 (五)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支持工会组织收缴工会经费,协助工会组织加大对新经济组织及劳务人员的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证工会组织依法独立管理经费,使工会经费更好地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六)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大力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和帮困送温暖工作;支持建立健全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帮扶机构;支持工会举办服务职工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各企事业单位要配合工会建立企事业内部职工医疗帮困救助机制,支持工会开展“一日捐”活动,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等。对一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委托工会组织承担,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主题词:党派 团体 工会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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