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1〕第5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2021年0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1〕58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逸仙路立交——宝山杨浦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淞南镇1266.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1266.1平方米。
2、淞南镇农民集体原张行村454.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5.2平方米、建设用地349.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720.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5.2平方米、建设用地1615.5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征地事务机构应根据征地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6100370监督电话:56109705
联系人:陈中杰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