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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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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文本解读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0-05-05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0-04-3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发展改革委
现将《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 号)、《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 号)、《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 号)文件精神,我委对《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此次修订旨在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宝山“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快现代化滨江新城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服务上海“四个中心”以及科技创新中心、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九个部分:目的和依据、资金来源、使用范围、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和额度、申报和审批程序、申请提交的材料、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附则,主要内容为:
1、目的和依据:为提高金融专项资金的服务能力,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高金融机构集聚度,将宝山建设成为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科创中心主阵地之一的北上海金融生态示范区、金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区,有效发挥政策效应,加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2、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金融专项资金 3000 万元,镇(园区)按有关规定予以匹配。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3、使用范围: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区金融业发展并引导金融服务务实体经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发展普惠金融,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4、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区域范围内的各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本区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他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服务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纳入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的企业;符合相关补贴条款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支持方式和额度: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普惠金融,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经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详见具体政策)
6、申报和审批程序:宝山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负责宝山区金融专项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7、申请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以受理部门的申报要求为准。
8、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9、附则: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24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关于印发<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发改〔2017〕28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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