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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宝府房征〔2020〕2号)

信息来源: 区政府 发布时间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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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示公告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0-04-10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0-04-1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宝府房征〔2020〕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宝山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东至规划五路、南至B1B—04地块、西至B1B—02地块、北至空地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宝山城市工业园区B1B—03地块幼儿园新建工

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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