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宝府房征〔2020〕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宝山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东至规划五路、南至B1B—04地块、西至B1B—02地块、北至空地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宝山城市工业园区B1B—03地块幼儿园新建工
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