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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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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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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宝府〔2007〕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促进我区服务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5〕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区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特提出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本区并纳税属地的服务业企业。

二、重点对象

1、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全市、长三角及国内外有辐射作用的功能性项目;引进国内外大企业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具有产业引领作用的项目。

2、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服务业商务楼宇,且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达到50%及以上,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服务业载体的投资主体或管理机构。

3、落户我区的国内外从事信息技术等各类专业服务业的著名品牌企业;引进与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相适应、具有较大社会和行业影响力的国家级、市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三、专项资金

设立宝山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额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与本区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相配套,按年度滚动使用。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国家、市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宝山区亟需培育发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新兴行业的资助和补贴。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1、获国家、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区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安排资金配套,支持方式及额度与国家、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式相对应;其他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建设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或全社会同行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的,其项目建设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20%,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的支持。

3、对纳税贡献大、成长性强、诚信记录好、属重点支持的服务业企业,给予短期融资20%的贴息。

4、对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属需重点引进的服务业企业,购买楼宇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该房房价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租用楼宇经营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自用办公房三年以上,按该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扶持对象政策适用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5、对引进与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相适应、具有较大社会和行业影响力的国家级、市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经认定,给予一次性的办公用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推进服务业企业标准化和国际化。对获得市级以上专业资格认证、国际标准化组织认证等相关资质认证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加强服务业专业紧缺急需人才培训。区人才、劳动、教育等部门与各类高校、企业、专业培训机构加强合作,为服务业企业培训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认定,对考试合格人员,给予培训费用30%的补贴。

四、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并按程序报区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本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服务业  若干政策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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