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_公开目录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4-06-23
【字号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4-06-23
  • 发文字号: 宝人社〔2014〕43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建立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按照实施细则内容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建立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623

 

关于建立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积极搭建用人单位与优秀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相互了解沟通的平台,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到宝山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建立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工作目标

以“互惠互利,各方受益”为基本原则,搭建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的绿色桥梁,通过见习使大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积累工作经验,适应实际工作,同时让用人单位深入了解考察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建立优秀人才引进渠道,为促进大学生充分引进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促使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双方共赢,为实现宝山“两区一体化”总目标和“五个好”的总要求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二条 见习范围和要求

(一)见习基地范围。符合《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重点企业以及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且须管理规范,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完善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和措施,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1、机关须为宝山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须为法人登记在宝山的事业单位,并均有空编数。

2、企业须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发展潜力,工商注册、税务征纳关系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宝山区。

(二)见习人员范围。在沪全日制普通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大学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大学生。

(三)见习岗位要求。一般为非高危、高污染、高强度的技术性或通用性岗位,同时具备良好的工作环境,符合大学生基本工作能力和职业发展定位,并能够提供与见习岗位相对应的带教老师和必要的培训条件。

(四)见习人员录用。毕业学年大学生企业见习结束后,应具有一定录用率,以签订《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为标准。

第三条 见习基地申报

(一)机关、事业单位申报。须以主管部门为见习主体,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提出申请,审核后认定为宝山区大学生见习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二)企业申报。须经注册所在地的街镇、园区推荐后,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提出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等部门审核后,认定为宝山区大学生见习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三)不予申报条件。如有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申报见习基地。1、申报单位为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行业协会,且不能直接提供见习岗位的。2、所提供的见习岗位明显不符合要求的。3、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

第四条 见习期限

见习期为3-6个月,见习大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第五条 经费补贴

(一)见习大学生的生活补贴。主要用于对见习大学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月份发放。给予企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大学生当年度上海最低月工资标准80%的补贴,同时企业提供不低于20%补贴;给予机关、事业单位见习基地的见习大学生当年度上海最低月工资标准100%的补贴。

(二)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费补贴。用于购买见习大学生见习期间的综合保险。

(三)见习单位补贴。用于对见习基地在见习计划实施过程中培训、带教见习大学生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补贴。

(四)录用见习大学生社会保险费补贴。见习大学生毕业后即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每正式录用本区户籍的见习大学生实际工作满一年,给予见习单位每人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作为对见习单位人才培养的奖励。

(五)见习期间其他经费建议。大学生见习期间交通、用餐、住宿等经费,建议有条件的单位酌情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帮助。

(六)见习大学生激励。正式录用的见习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等人才政策。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征集见习岗位。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向见习基地征集见习岗位。

(二)发布见习信息。向在沪全日制普通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三)组织见习专场招聘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根据各见习基地岗位申报情况,统一组织见习专场招聘会。

(四)签订见习协议。经面试,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备案。

(五)大学生到岗见习。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开展见习工作,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见习条件。

(六)组织见习评定。见习结束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会同专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见习大学生和见习基地进行评定。

(七)发放见习补贴。根据见习情况,给予见习大学生和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双方)一次性发放见习补贴。

第七条 监督和评估

为切实推进见习工作开展,保证见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时跟踪见习基地的最新情况,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和见习委托经验的中介机构协助做好企业见习基地监督和评估等方面工作。

(一)见习期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和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到见习基地检查见习大学生见习情况、见习基地带教情况以及培养奖励使用情况。见习双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二)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大学生的表现进行考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和中介机构对见习基地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三)见习基地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见习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见习或实习补贴,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每年见习期结束后对中介机构开展考核,具体事宜由双方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第八条 附则

(一)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参照企业标准执行。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操作细则,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

政策咨询

  • 咨询部门*

  • 手机号码*

  • 姓  名*

  • 邮  箱

  • 标  题*

  • 内  容*

  • *

    验证码
  • 是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