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宝山区人社局行政处理信息公示(九)_行政处理处罚公示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5年宝山区人社局行政处理信息公示(九)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07-10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理处罚公示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5-07-10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5-07-1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依据本市关于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理的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处理相对人名称

处理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内容

处理决定日期

处理机关

上海夏雪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3132364658W

林易

(宝山)人社执(2025)理字第00537号

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未按规定支付41名劳动者2025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陆拾万零柒仟陆佰柒拾捌圆肆角陆分(607678.4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41名劳动者2025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陆拾万零柒仟陆佰柒拾捌圆肆角陆分(607678.46元)

2025.6.24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36762195980

李平义

(宝山)人社执(2025)理字第00605号

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未按规定支付105名劳动者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佰玖拾万零玖仟叁佰捌拾柒圆柒角壹分(3909387.7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105名劳动者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佰玖拾万零玖仟叁佰捌拾柒圆柒角壹分(3909387.71元)

2025.6.27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纬置地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3630429282T

陈经纬

(宝山)人社执(2025)理字第00540号

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未按规定支付104名劳动者2025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佰肆拾壹万捌仟壹佰玖拾伍圆壹角肆分(3418195.1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104名劳动者2025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佰肆拾壹万捌仟壹佰玖拾伍圆壹角肆分(3418195.14元)

2025.6.27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溪瑶楚羽(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3MAE9W2WL6A

高运宏

(宝山)人社执(2025)理字第00525号

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未按规定支付10名劳动者2025年3月至2025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玖万叁仟陆佰叁拾贰圆整(9363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10名劳动者2025年3月至2025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玖万叁仟陆佰叁拾贰圆整(93632.00元)

2025.6.27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华尔康佳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3MA1GPXTF7T

闵继平

(宝山)人社执(2025)理字第00522号

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未按规定支付19名劳动者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捌佰叁拾捌圆伍角整(235838.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19名劳动者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捌佰叁拾捌圆伍角整(235838.50元)

2025.6.27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米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5332620310E

张青

(宝山)人社执(2025)理字第00621号

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未按规定支付1名劳动者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壹万零捌佰陆拾肆圆柒角贰分(10864.7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1名劳动者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壹万零捌佰陆拾肆圆柒角贰分(10864.72元)

2025.7.4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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