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透明度,根据《关于宝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实施办法》(宝农委[2020]37号),结合财政部有关公务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实施的范围为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镇经济联合社成员单位;镇属公司、公司属集体企业;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村实业公司、村合作农场、村属集体企业。
二、公务卡使用管理
1、公务卡办卡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层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2、公务卡由各单位的相关成员集中申报自有卡(可由单位统一向银行办理)。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实际需要情况申报公务卡数量,并报镇经管站备案,未经备案的自有卡不得参与本单位的各项公务支出。
3、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各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新增、调动或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报或停止备案。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
1、公务卡持卡人发生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然后及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原则上每张公务卡每月使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2、公务卡持卡人(信用卡)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违规操作由此产生的提现手续费等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1、公务卡在发生公务支付后,持卡人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或付款凭单),并附发票及公务卡签购单,在免息还款期内提前5-7天向所在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4-5天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2、确因特殊工作的原因,公务卡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审核批准后,单位财务人员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再按财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报销手续。若持卡人返回单位后仍未按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财务部门有权对持卡人的借款资金进行追缴。
3、因发生退货等特殊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公务卡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资金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相关账户。公务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4、若公务卡持卡人当年消费次数未能满足免年费条件,产生的基本年费,可按相关报销程序酌情予以报销当年年费,但次年需重新审核公务卡申请资格。
五、公务卡业务使用范围
根据宝农委[2020]37号文有关规定,施行公务卡管理后各单位暂时可现金支付的范围如下:
1、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快递费、邮电费等;
2、村民(职工)困难补助、探病慰问费、村民(职工)过世慰问费、离退休人员慰问费;
3、外地偏远地区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住宿费、差旅费;
4、集贸市场食堂副食品采购费。
除以上现金支付范围外的所有公务支出均需采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需按要求提前填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本表一式两份),业务发生完成后,一份作单位报销的原始凭证附件之一,另一份及相关报销凭证复印件报镇经管站备案。
六、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公务卡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镇经管站备案。
2、督促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督促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3、审核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提请报销的支出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业务,及时提醒持卡人下载保存报销、还款等相关信息,并做好报销相关帐务处理工作,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4、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持卡人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并停止以本单位公务名义产生支出。如果违反规定继续以单位公务名义发生支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
5、配合镇经管站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的其它工作。
(二)镇经管站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镇域内集体经济组织单位的公务卡实施工作,加强对相关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3、镇经管站按需汇总统计各单位公务卡执行和现金报销情况,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单位,将采取通报、实施重点检查等相关措施。
七、其它
1、镇纪委、镇监察科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公务卡实施情况,不定期对公务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规定报销现金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中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附件1、公务卡备案汇总表(含附件样张)
附件2、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
附件3、宝农委[2020]37号文《关于宝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实施办法》
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1:
公务卡备案汇总表(样张)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发卡行 |
卡号 |
备案(附件编号) |
备注 |
1 |
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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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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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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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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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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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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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自行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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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张三):
张三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正面) |
张三银行卡复印件 |
附件2: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
单位名称:
报销内容及金额: |
不能使用公务卡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证明人: 年 月 日 |
单位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镇经管站备案(单位盖章),一份作单位报销原始凭证。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