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代表提出关于锦秋花园社区为老服务场所改造的建议已收悉,现形成意见如下:
一、关于将锦秋二居办公场地与锦秋路699弄8区101号、102号进行置换的建议,经实地调研,锦秋路699弄8区101号、102号场所产权所有者是开发商,并非大场镇人民政府。开发商已将房屋租赁给樱之花幼儿园使用。经协商,该方案暂时无法实现。
二、由于锦秋二居现用办公场地及原本配套的办公室场地(现为老年活动室)的地理位置及空间容量不足以满足锦秋二居的老年居民活动,为了进一步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现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锦秋二居与樱之花幼儿园开展沟通协商,在不影响幼儿园日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锦秋二居可与幼儿园可共享活动场所,如在寒暑假期间,若居委及老年活动室无法容纳开展大规模活动的情况下,可与幼儿园协商借用活动场地,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2、锦秋二居党组织在组织一定规模的居民活动时,可同时开放居委现用办公场地(锦秋路699弄8区226号)及老年活动室(锦秋路699弄17区113号2楼),实施分流分场所开展的模式,尽可能满足居民对于活动空间的要求,提升活动开展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