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
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6〕16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沪府发〔2016〕16号)。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供销社支持力度明显加大,《决定》和《方案》的相继出台,明确地赋予了新时期供销社改革和发展的新定位、新任务、新职责,并对供销社改革提出了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推进基层社改造、创新治理机制等诸多新要求,为供销社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历史机遇和政策环境。
近年来,宝山区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区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大力发展社区商业,在服务“三农”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功能定位不够突出、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综合服务能力不够强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快本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意义重大。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本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深度融合、转型发展”为主线,以把宝山建成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发展水平的现代化滨江新城区为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大力推进服务体系、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经营体系改革创新,构建资产经营主导的城乡一体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多业并举支撑的经营竞争体系,形成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高效、城乡并举的运行机制,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都市郊区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本区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服务能力。
到2020年,把区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三农”联结更紧密、为城乡居民提供服务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机制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服务“三农”、服务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切实在宝山建设现代化滨江新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推进服务体系创新,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1.创新为农服务的方式和手段。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本区城乡社区、大型居住区的配套商业网点升级工作,推进各类服务网点创建,为生产生活提供便利。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领办合作社、联合社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平台。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用好供销合作社资源,积极参与发展特色小镇、休闲农业、创意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农药、大宗农产品等重要商品的政策性收储业务。(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顾村镇、罗店镇、罗泾镇、月浦镇配合)
2.加强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加快构建以团体单位农产品集中配送、城乡菜场供应点、社区农产品直供门店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树立“翼农联合社”信誉和品牌。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农副产品上邮轮、进社区、进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积极通过收购、自建、受托第三方管理等方式参与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运营和管护。整合城乡网点资源,推广顾村大居翼家标准化菜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改建扩建旧菜场,大力发展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居民区)直供点(店)、网上菜市场和农产品配送中心(站)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安全高效、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现代农产品流通网络。(区商务委牵头,区集资委、罗店镇、顾村镇、杨行镇、罗泾镇、张庙街道、航运开发区、吴淞口邮轮公司配合)
3.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参与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提升服务城乡水平。顺应消费升级变化,根据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商业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城镇社区商业中心及社区商业配套项目,鼓励区供销合作社与街镇开展“社镇合作”新模式,拓展社区商业综合服务功能,打造配套合理、环境舒适、服务贴心的社区商业新模式,成为方便城乡居民生活的邻里中心。对供销合作社搭建的资产经营互联网平台“北翼租赁网”加以推广,支持其成为区域资产租赁经营管理的专业平台。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并与产业转型、垃圾分类处置等工作有机结合。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社会养老、家政服务,拓展服务农民新领域。(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委、区集资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税务分局、罗店镇、顾村镇、罗泾镇、杨行镇、月浦镇配合)
4.加强防汛物资储备仓库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好防汛物资储备职能,确保防汛物资采购的质量与数量,落实储备仓库各项管理制度,推进标准高效的管理,强化防汛物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更好地保障防汛抗灾物资及时有效供应,提高防汛抗灾服务能力。(区水务局牵头,区供销合作社配合)
(二)推进组织体系创新,进一步发挥供销社系统优势
1.完善组织体系和运营机制。健全完善区供销合作社“一区一社、资产一体化”的组织体系,区供销合作社作为出资母体,主要承担战略规划、投资决策、人力资源配置、财务管理、以及综合服务等总部管理功能;北翼集团作为全资子公司,主要承担商业资产经营职能,专注于商业资产的开发建设、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提升服务社区的综合能力;各出资企业专注各自的主营业务拓展;专业合作社提供特色农产品。实现社企分工、上下贯通、整体协调,综合服务与专业经营相结合的“双线运行”机制,使供销系统的整合能力、运筹能力和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区集资委牵头,区供销合作社配合)
2.实施开放办社。解放思想,拓展创新,加快思想观念的开放、经营领域的开放、组织形式的开放和股权结构的开放,达到合作、联合、共赢的目的。推动供销合作社与其他所有制组建混合所有制,推动供销合作社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实施走出去战略。(区集资委牵头,区供销合作社配合)
3.创新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适合本区发展的合作事业,把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品牌、组织、网络优势与各类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优势结合起来,鼓励区供销合作社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社,逐步将专业合作社建成充满活力、运行规范、与农民利益休戚相关的共同体。积极吸引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发展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区农委牵头,罗店镇、罗泾镇、月浦镇配合)
(三)推进管理体系创新,进一步践行为农服务宗旨
1.理顺管理体系。供销合作社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进行运作和管理,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治理体制。区供销合作社由区政府领导,并接受市供销合作总社的行业管理,负责本区合作经济发展(沪府发〔2016〕16号)。其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区集资委牵头,区供销合作社配合)
2.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供销合作社资产属于集体财产,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依法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资产(沪府发〔2016〕16号)。对原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区供销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防止社有公有资产流失。(区集资委牵头,区供销合作社配合)
3.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切实履行所属社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职责,依法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权利。积极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权责明确的社有企业管控体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深化绩效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区供销合作社负责)
(四)推进经营体系创新,进一步推动转型升级
1.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按照区委、区政府对区属企业战略空间布局和版块功能定位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的改革,对出资企业大胆探索股权激励,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提高企业内生动力;创造条件按照上市公司标准,对经营情况良好、适合推向资本市场的企业进行证券化改造,在条件成熟时,推动社有企业上市;推进前期改制企业的二次改革,妥善解决前期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完善自然人股东、职工持股会的股权进退机制。(区集资委牵头,区供销合作社落实)
2.加快社有企业创新转型。要参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宝山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宝委〔2014〕29号)要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专业化、品牌化、集约化”方向,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升企业影响力和行业地位。坚持“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发展方向,做大做强商业资产经营主业,提升商业资产项目的策划、招商、运营、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着重增加体验式商业、办公、创业园区、物流园区等业态比重。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电子商务平台搭建为契机,加快区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网点的信息化改造,培育和发展电子商务企业,拓展网络消费市场,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区集资委牵头,区经委、区供销合作社配合)
三、进度安排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制定实施方案,完成报批手续。
(二)实施方案阶段(2017年12月至2019年)。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落实各项改革举措,逐步落实支持政策,基本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显著提升供销合作社发展活力、经济实力和服务“三农”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配套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宝山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集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务局、区供销合作社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集资委。日常工作由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区集资委)
(二)加大支持力度
相关部门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形成改革合力。
1.妥善解决因机构撤并形成的房地产权属名称变更问题。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93号)文件要求,对于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因企业改革重组、实施主辅分离中遗留的、仍在原企业名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可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直接变更登记到供销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所属独资企业名下。(区集资委牵头,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税务分局、区供销合作社配合)
2.鼓励区供销合作社申报全国和市级项目。对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申报全国或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等)、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农业社会化惠农服务工程、供销社系统综合改革等项目,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配套支持的,由财政部门统筹资金予以支持,获得全国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区政府予以适当奖励。(区农委、区财政局牵头)
3.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投资调整和股权收购。综合改革过程中,涉及到前期改制企业股权收购、增(减)资和清算的,经过区集资委指定的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评估,报经区集资委审批后,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区集资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分局配合)
4.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存量资产。结合相关规划,统筹安排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用地布局。鼓励和支持区供销合作社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开发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或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和设施的,优先采用实物、就近补偿。在实行企业内部整合重组、兼并时,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房地产权证变更工作。对供销合作社旧房危房改造翻建给予政策扶持。(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牵头,大场镇、罗店镇、顾村镇、月浦镇、杨行镇、高境镇配合)
附件:上海市宝山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重点工作及分工安排
上海市宝山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重点工作及分工安排
工作内容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一、推进服务体系创新,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 |||||
1 | 参与本区城乡社区、大型居住区的配套商业网点升级工作。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财政局、顾村镇、罗店镇、罗泾镇、区供销合作社 | ||
2 | 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领办合作社、联合社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平台。 | 区农委 | 顾村镇、罗店镇、罗泾镇、月浦镇、区供销合作社 | ||
3 |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用好供销合作社资源,积极参与发展特色小镇、休闲农业、创意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农委、罗店镇、月浦镇、罗泾镇、区供销合作社 | ||
4 | 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农药、大宗农产品等重要商品的政策性收储业务。 | 区农委 | 区供销合作社 | ||
5 | 构建“三位一体”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树立“翼农联合社”信誉和品牌。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农副产品上邮轮、进社区、进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 | 区商务委 | 区集资委、罗店镇、航运开发区、吴淞口邮轮公司、区供销合作社 | ||
6 | 参与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运营和管护,大力发展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直供店、网上菜市场和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形成现代农产品流通网络。 | 区商务委 | 区集资委、罗店镇、顾村镇、杨行镇、罗泾镇、张庙街道、区供销合作社 | ||
7 | 建设城镇社区商业中心及社区商业配套项目,鼓励开展“社镇合作”新模式,打造方便城乡居民生活的邻里中心。 | 区发展改革委 | 罗店镇、顾村镇、罗泾镇、杨行镇、月浦镇、区供销合作社 | ||
8 | 对供销合作社搭建的资产经营互联网平台“北翼租赁网”加以推广,支持其成为区域资产租赁经营管理的专业平台。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经委、区集资委、区商务委、区供销合作社 | ||
9 | 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并与产业转型、垃圾分类处置等工作有机结合。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经委、区集资委、区商务委、区税务分局、区供销合作社 | ||
10 | 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社会养老、家政服务,拓展服务农民新领域。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经委、区集资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罗店镇、顾村镇、罗泾镇、杨行镇、月浦镇、区供销合作社 | ||
11 | 切实履行好防汛物资储备职能,提高防汛抗灾服务能力。 | 区水务局 | 区供销合作社 | ||
二、推进组织体系创新,进一步发挥供销社系统优势 | |||||
12 | 健全完善区供销合作社“一区一社、资产一体化”的组织体系。 | 区集资委 | 区供销合作社 | ||
13 | 推动供销合作社与其他所有制组建混合所有制,推动供销合作社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实施走出去战略。 | 区集资委 | 区供销合作社 | ||
14 | 把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品牌、组织、网络优势与各类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优势结合起来,鼓励区供销合作社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发展基层合作经济组织。 | 区农委 | 罗店镇、罗泾镇、月浦镇、区供销合作社 | ||
三、推进管理体系创新,进一步践行为农服务宗旨 | |||||
15 | 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治理体制。 | 区集资委 | 区供销合作社 | ||
16 | 发挥理事会、监事会职能,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 | 区集资委 | 区供销合作社 | ||
17 |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 区供销合作社 | |||
四、推进经营体系创新,进一步推动转型升级 | |||||
18 | 按照区委、区政府区属企业战略空间布局和版块功能定位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的改革。 | 区集资委 | 区供销合作社 | ||
19 | 坚持“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发展方向,做大做强商业资产经营主业。 | 区集资委 | 区供销合作社 | ||
20 | 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电子商务平台搭建为契机,加快信息化改造,培育和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 区集资委 | 区经委、区供销合作社 | ||
五、配套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 |||||
21 | 根据沪府发〔2011〕93号文件要求,对于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因企业改革重组、实施主辅分离中遗留的、仍在原企业名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可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直接变更登记到供销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所属独资企业名下。 | 区集资委 | 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税务分局、区供销合作社 | ||
22 | 对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申报全国或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的各类项目,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配套支持的,由财政部门统筹资金予以支持,获得全国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区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 区农委、 区财政局 | |||
23 | 综合改革过程中,涉及到前期改制企业股权收购、增(减)资和清算的,经过区集资委指定的评估事务所评估,报经区集资委审批后,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 区集资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分局 | ||
24 | 鼓励和支持区供销合作社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开发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 | 区集资委 | 区规划土地局 | ||
25 | 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或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和设施的,优先采用实物、就近补偿。 | 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大场镇、罗店镇、顾村镇、月浦镇、杨行镇 | ||
26 | 在实行企业内部整合重组、兼并时,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房地产权证变更工作。对供销合作社旧房危房改造翻建给予政策扶持。 | 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大场镇、罗店镇、顾村镇、月浦镇、杨行镇、高境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