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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区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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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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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宝府办〔2011105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11施行。为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正确实施,今年101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3号)。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区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

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属于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其中201061日前发布并有效的文件目录参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宝府〔201184号)和《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宝府办〔201145号)。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实施机关负责对文件中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删除、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建议,并按照要求填写清理建议表(见附件),于今年1130日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关于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于今年1231日前,将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清理文件总的数量、修改和废止文件的目录等。

三、关于清理结果公布

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其中,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决定的,公布目录;作出修改决定的,公布修改后全文。自201211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

(联系人:张洁蓉,电话56699536                                 

附件: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略)

主题词:法制 文件 清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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